大洋網訊 外賣小哥配送過程中撞傷行人,導致行人受傷車輛受損,公司已為外賣小哥購買意外險,賠償責任如何分配?
外賣騎手撞傷行人 承擔主要責任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廖某為某外賣APP實名注冊騎手,2021年1月23日凌晨,廖某在開展外賣跑單服務過程中,與橫過道路的行人林某發生碰撞,造成林某受傷及自己車輛損壞。交警部門認定廖某、林某分別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次要責任。
事故后,林某住院治療37天,產生醫療費156292.91元。
某外賣APP與甲公司存在配送服務合作關系,約定配送區域內及配送服務期間的管理由甲公司負責。廖某在注冊騎手過程中需同意甲公司提供的《網約配送員協議》才可注冊成功。
協議部分內容如下:為了保障您在配送服務提供過程中的安全,本公司將為您投保意外險;因您的原因導致的任何第三方的損失,您應該承擔包括但不限于賠償的責任;本公司負責處理您在配送服務期間發生的所有包括但不限于用工、服務質量、事故、糾紛等問題。
此外,甲公司作為投保人,以廖某為被保險人,通過電子投保方式在平安財保投保了“某外賣騎手意外險平安財險3元版”保險,保險期間從2021年1月23日0時0分至1月24日1時30分,第三者責任擴展條款約定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200000元、累計賠償限額250000元。
事發后,保險公司已理賠10萬元給林某。
林某將廖某、外賣公司、甲公司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上述被告共同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各項損失。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保險公司賠付10萬元給林某;甲公司賠付173769.02元給林某。
法官說法: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可依照約定或法律向外賣員追償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王匯文表示,本案中,甲公司與外賣服務人員的關系應為勞務雇傭關系,而非承攬關系。
第一,從甲公司提供的《網約配送員協議》內容看,甲公司已確認提供服務者是其公司的服務人員,并通過不時修訂《配送服務規范》對服務人員的服務活動提出相應的要求,甲公司通過平臺對廖某的配送服務時間、路線均有明確的要求,說明雙方并非完全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承攬關系,而是具有一定管理和被管理關系的屬性。
第二,甲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人力資源服務、道路貨物運輸等,其通過外賣服務人員履行本公司業務內容,上述協議中還有關于由甲公司支付服務費及負責處理配送過程中的用工、事故等問題的約定,故廖某與甲公司之間符合勞務雇傭關系的特征。廖某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發生涉案事故,應由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甲公司對外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依照約定或法律規定向廖某追償。
法官表示,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通過網上配送方式取得商品,但因外賣服務人員不規范管理等問題導致的侵權損害糾紛案件也隨之增加。
法官提醒:
首先,外賣服務人員要提高安全意識,加強運輸工具安全檢查,遵守道路行駛規定,減少因自身原因導致的交通事故。
其次,平臺及勞務公司要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對外賣服務人員安全意識、職業技能等方面的規范管理。
最后,最好通過購買保險等方式分散因交通事故導致損害賠償責任,維護各方的權益。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魏麗娜 通訊員:王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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