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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子晚報網5月3日訊(通訊員 揚法宣 記者 陳詠)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期限上有什么要求?3日,記者從揚州市中級法院了解到一起典型案例。
據介紹,2012年3月,葉某應聘入職某機械公司,雙方陸續簽訂了5份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均為2年。在最后一份合同到期前,葉某詢問公司續簽勞動合同事宜,公司回復可在維持原合同的約定條件下續簽。葉某向公司表示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未表示同意。最后一份合同到期后,公司向葉某送達了《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葉某因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已于2022年3月到期,現雙方未完成續簽手續,勞動關系到期終止。次日起,葉某不到公司工作。葉某將公司告上法庭,請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法庭經過審理,支持葉某的訴訟請求。
法庭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勞動者沒有違法違紀以及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在合同期限屆滿前享有選擇簽訂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的選擇履行續訂義務,用人單位不享有單方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本案中,葉某已經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且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已向用人單位表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予續簽并終止勞動合同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依法應當支付經濟賠償金。
法官表示,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提出或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勞動者而言,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一種保護,意味著工作的穩定,可以增強勞動者的歸屬感、提升其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對于用人單位而言,當勞動者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時,勞動者本身沒有違法違紀以及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應拒絕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校對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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