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里新增的財產該如何劃分,會不會變成了一方的個人財產?其實,離婚冷靜期只是“緩沖期”,防止夫妻沖動草率離婚,與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并沒有必然的聯系。
前不久,浙江寧波的劉女士和丈夫陳先生提交了離婚登記申請,打算度過離婚冷靜期后辦理離婚手續。隨后,劉女士得知陳先生在離婚冷靜期內購買了房產。劉女士認為,房產購買時使用的資金為夫妻共同財產,這套房產理應有自己的份。后來公證員了解事實后確定,陳先生新購置的房產,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劉女士有權進行分割。
再說一個北京西城法院審理的案件。丈夫張某與妻子王某協議離婚,女兒隨媽媽王某生活,二人約定張某自愿向王某支付100萬撫育補償款。離婚后,張某一直沒支付該款項,王某向法院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訴訟。庭審中,王某意外得知前夫張某母親在兩人離婚冷靜期內去世,并遺留一套房產,張某將上述房屋賣了,王某要求分割這套房屋的售房款。但張某認為二人分居多年,王某當時作為兒媳從沒看望過婆婆,而且王某明知張某需要繼承遺產后才有能力支付那100萬撫育補償款,不應當再要求分割售房款。最終,法院判決張某支付王某所繼承取得的房屋售房款218萬余元。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離婚冷靜期內,夫妻倆都不共同生活了,繼承的財產也算夫妻財產嗎?其實,離婚冷靜期只是緩沖期,雙方沒正式辦理離婚登記,在法律意義上還是夫妻關系,新增的財產仍適用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案例二中,王某在做兒媳期間對婆婆都沒有盡孝道,無權繼承婆婆的財產是否合理合法?法院認為,王某要求分割售房款并非基于王某直接繼承婆婆的遺產所得,婆婆也沒有留遺囑指定遺產由兒子個人所有,所以張某取得的遺產份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冷靜期新增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有?也不能一概而論,以符合法定條件為準,例如民法典規定的,夫妻共有財產有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收益、知識產權等;但是婚前財產、人身損害賠償、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定給一方的財產除外。在約定離婚協議時,應該考慮到冷靜期的收入,要審慎處置。
策劃 陳迪晨
文案 任國勇 張冰晶
拍攝 盧 ?婧
設計 肖 ?甜
剪輯 牟瑩瑩(實習生)
校對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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