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將至,到了踏青郊游的時節。近日,江蘇省沛縣人民法院對一起車主郊游時隨意停放車輛,造成一名電動三輪車主受傷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作出判決。最終,法院判令該路段20輛違規停放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42萬余元。
車輛路邊違停,路過騎車人受側翻受傷
2021年4月的一個周末,陽光明媚,春風漸暖,徐某駕車帶著妻子和孩子去郊外踏青賞春。行至目的地,見不少人為圖方便將車隨意停在路邊,他也將車停在了非機動車道上。
楊某騎著電動三輪車沿該道路行駛,因非機動車道被徐某等游客的私家車違規占用,不得不借用機動車道行駛。因操作不當,電動三輪車發生側翻并與前方馮某駕駛的正在等紅燈的小轎車發生碰撞,致楊某受傷,兩車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楊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馮某無責任,徐某等20名占用非機動車道的違停車主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之后,楊某為治療花費大量費用,而徐某等違停車主則認為自家車輛并未與楊某發生直接碰撞,不愿承擔賠償責任。協商未果后,楊某將馮某、徐某等21名車主及11家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判決:20輛車投保保險公司賠償42萬余元
沛縣法院經審理認為,交警部門認定楊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徐某等20人因違規停車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并造成楊某受傷負事故次要責任,馮某無責任的責任劃分合法,對此責任認定書予以確認。
因徐某等20位車主皆依法購買了交強險,且楊某的各項損失未超過各車輛交強險限額之和,故原告損失由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按照其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最終判決各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420193元。
承辦法官表示,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條第二款“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規定,如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停車,則要開啟相應的警示車燈,并設置相應警示標志。否則,違規停車不但會被罰款,一旦引發交通事故還將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甚至需承擔刑事責任。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通訊員 沈高軒
校對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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