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當前“退而不休”的現象越來越普遍,很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老人,仍選擇繼續參與社會勞動。但由于種種原因,老人未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合同,由此便引發了不少矛盾糾紛。南京鼓樓法院審理一起,退休老人為兒子替工多年,為額外多索要一份報酬狀告單位,結果被法院駁回。
為子替工多年一朝上訴“討薪”
老王在某市政公司從事保潔工作,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退休后,老王仍有意繼續工作,與該公司溝通,由其子小王名義簽訂勞動合同,實際由自己及老伴代為工作,該公司默許。后該公司通過勞務派遣方式將老王之子小王派遣到該公司,從事街道衛生保潔工作,其間由老王夫婦二人共同代替小王進行工作,并替其領取工資。
替工幾年后,老王雖然拿著以小王名義接收的工資,但認為該市政公司還需另行支付自己的勞動報酬,于是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后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某市政公司支付原告累計4年的勞動報酬178272元(48個月,以每月3714元為標準)。 被告辯稱,原告及其配偶屬于替工行為,完成的工作量即為其子工作量,并未增加;原被告之間沒有正式的合同關系,不存在另行發放工資。
未形成勞動關系,駁回訴請
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老王雖陳述其一直在該市政公司工作,但未提交相關的勞動合同等證據予以證明。結合工資領取確認表以及書面合同,皆可證明老王夫婦二人系代小王從事保潔工作,老王完成的工作量對應的工資已經以其子的名義發放并被領取。老王雖在被告公司從事衛生清潔勞動,但其性質仍屬代替其兒子小王的替工行為,事實上并未形成老王與被告之間的合同關系,也缺少被告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對老王要求支付未付工資的請求,不予支持。駁回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南京鼓樓法院承辦法官韓先革認為,原告在被告公司從事勞動屬于替工行為,被告根據原告家庭的實際情況,出于同情和關懷予以照顧,通融了原告的變通做法,本是出于好意,應當受到鼓勵和贊揚,但卻成為原告索取額外收益的借口。于情于法,其勞動收入都應限制在被告與原告之子小王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在本案中,原告無法就自己所訴求的事實提供相應證據,也即原被告之間并未簽訂書面合同;被告也未與原告就替工行為形成書面協議,導致原告借勞動之事實索取額外報酬。本案的判決有利于厘清替工行為追索勞動報酬的邊界、打擊了不誠信訴訟行為,也從側面說明民事法律行為中當事人訂立書面合同的重要性,具有一定典型性。
法官提醒:退休后再就業,勞動者應以個人名義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務合同,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其他福利待遇等;一旦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主張合同條款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于企業來說,在雇傭返聘、超齡人員時也應及時與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規定相應權利義務,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任國勇 通訊員 鼓小助
校對?蘇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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