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強制執行申請后要多久才能實行
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之后,人民法院應該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六個月之內執行,如果超過六個月沒有執行的,執行申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收到申請之后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二、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6.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8.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三、
申請強制執行的條件
申請強制執行需要的條件有:
1.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3.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4.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5.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6.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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