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仲裁是什么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仲裁,是指房地產所在地仲裁機構根據爭議雙方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設立的仲裁條款或事后達成的仲裁協議,經當事人申請,以第三者的身份,對當事人爭執的事實和權利、義務關系,依照《仲裁法》和其他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作出裁決的活動。
房地產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性質的專門行為,這種行為不是司法行為,卻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
它既不屬于人民法院對房地產糾紛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也不屬于房地產行政管理機構對房地產的管理活動,而是處于當事人之間的居中地位,為解決當事人房屋租賃糾紛所進行的仲裁活動。
因此,仲裁機構在機構設置、仲裁程序以及其行為效力方面都具有準司法的性質。
法律依據:
《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內容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內容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 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內容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內容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
2018年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例有哪些情況
(一)拖欠租金或不交租金的違約糾紛
承租人違反租賃合同約定,長期拖欠租金或者拒交租金,是房屋租賃糾紛中最為常見的一類糾紛。這一類糾紛產生的原因有很多。很多出租人沒有與承租人簽訂書面合同,只有口頭協議,這是其中的一個原因。此外,合同中對租金約定不明確還有市場價格的變化也是很多承租人拖欠租金或者拒交租金的規避措辭。
(二)房屋損害侵權糾紛
這類糾紛是指承租人在租房期間由于不按約定合理使用房產,給出租人帶來房產財物損失的糾紛。當然,也有可能是房屋租賃期間出租房屋本身的質量問題致使出租房屋損毀的,出租人與承租人在房屋損壞責任上產生糾紛。
(三)人身財產損失糾紛
這類糾紛常常是由于承租人在租賃期間遭受了財產損失,比如遭竊,因此承租人主張出租人沒有妥善盡到防護責任,雙方在責任劃分上意見不一致而引起的。
(四)承租人擅自轉租房屋糾紛
實踐中,有的承租人以盈利為目的,在與出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后,又將房屋轉租給不知情的第三人,以致房屋的出租人利益受損,由此引發的糾紛也是十分常見的。
(五)裝修費、修繕費分攤的糾紛
房屋租賃關系特別是用于經營的房屋租賃關系建立后,承租人裝修房屋期間常常會發生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情況,這其中就涉及到尚未攤銷的裝修費用的處置糾紛。
(六)房屋出售的優先權糾紛
我國法律規定,房屋在租賃期間出售的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而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出租人往往忽視這一優先權的法律規定,有的是故意剝奪承租人的這種優先權,因而產生糾紛。
(七)變更房屋用途糾紛
這種情況一般是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擅自將原出租房改建使用,對房屋的損害比較大,而房屋租賃承租人又認為自己付了租金有支配權,引發的糾紛。
(八)單方解除合同糾紛
房屋租賃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單方面解除合同,一般情況下是無奈之舉,但也有一些當事人為了更大的利益寧可損失較小的利益而故意單方面毀約解除合同,從而引發了糾紛。
三、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需要提供的證據有:房屋的物權權屬證明、租賃登記資料、租賃合同或協議、出租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證據或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證據、轉賬流水等證據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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