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裁定撤訴后多久可以再起訴
撤訴后,如果糾紛還沒有解決,可以再次起訴。起訴沒有時間間隔限制,即法院裁定準許撤訴后,即可以再次起訴。
但是,對于離婚案件,撤訴后,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起訴的,法院將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一十四條,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二、
撤訴裁定書生效時間
撤訴裁定書生效時間為送到當事人手中就會即刻生效。在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三、
撤訴裁定可否申請再審
當事人在再審中申請撤訴,經再審法院裁定準許撤訴后,一般情況下不可以再次申請再審。
但是,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仍然可以在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再審申請: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四)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條審查再審申請期間,再審申請人撤回再審申請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申請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詢問的,可以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第四百零一條人民法院準許撤回再審申請或者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后,再審申請人再次申請再審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8.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9.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0.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2.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3.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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