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曉東
隨著經濟形態從農業經濟、工業經濟走向數字經濟,數據已成為關鍵的生產要素,并成為促進全要素生產率提升的重要動因。
產權配置是要素市場構建的基礎。當前數據的產權配置機制和規則不健全,數據主體之間的權責利配置不對等、不清晰、不充分,不能有效支撐數據要素市場構建。
產權是主體對其所有物的使用、支配、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之和。數據作為一種特殊的“物”,具有可復制、易傳輸、非獨存等特性,因而具有獨特的產權屬性。
數據及其產權的獨特屬性,決定了數據的產權配置不能如同普通物品一般按經典產權理論進行產權劃分,而需要依據其在生產者、使用者、監管方以及數據所依附的平臺之間相互博弈的結果進行產權配置,同時還需要有與之相匹配的技術系統予以支持。
以數據的不同屬性為依據,構建所有權、使用權、管理權、平臺權等多權分離的產權配置模型。
根據數據從生成、流通、利用到銷毀等全生命周期各環節的參與對象,將數據主體歸集為數據發布方、數據請求方、數據撮合方(平臺)和數據監管方等,對應的數據產權類型分為數據所有權、數據使用權、數據平臺權和數據管理權。
在實際的數據流通過程中,數據所有權來源于直接生產或創造數據的主體,亦可通過交易等方式讓渡獲得,但需要滿足相關的法律要求,一般認為將數據發布方作為數據所有權的擁有者。使用權是指為使用數據而通過共享、交換或交易等行為獲取在一定范圍、一定程度、一定限制條件下使用特定數據的權利,數據請求方可以獲得數據使用權。數據所有者(數據發布方)和數據撮合方(平臺)對數據享有一定的數據管理權,該項權利可對數據的使用范圍、流通方式、數據格式等數據規則進行定義和監督。數據平臺權是指通過數據撮合方或者第三方平臺進行數據共享、交換和交易讓渡的部分權利,可表現為有限的管理權或使用權,以及與管理、使用無關的獲取收益權利等。多權分離的產權配置模型使得數據要素市場中的各方可以從關注數據本身而變為關注數據的某項權益,從而淡化了數據為我所有,轉而尋求數據為我所用。
以數據的多利益主體約束和權屬可分割屬性為核心,構建數據產權的權利束模型。數據所有權明確數據歸屬和數據變現的受益者,其核心包含聲明權、可攜權、收益權和申訴權。數據管理權的核心是確保數據的安全、有效和及時更新等內容。此外,數據管理權還賦予數據所有者或平臺定義數據的使用范圍、流通方式、數據格式等數據規則的權利。
數據平臺權含有三方面的權利,一是平臺按照與數據所有者約定,有使用數據提升平臺服務水平的權利,以及其他用途的權利;二是平臺有權利將數據源按照平臺規則進行格式化和重構的權利;三是平臺對數據的發布和利用進行監督和審計,并進行違規處罰。此處的平臺可以分為撮合平臺和監管平臺。數據使用權賦予數據請求者按照(平臺或者發布者)規定使用數據的權利,同時要求數據的使用需能夠進行審計。
構建以數據交換為核心的數據標識及確權系統,支持數據產權配置的理念和政策落地。數據的產權配置理念和政策主張必須通過相應的技術系統進行落地實現。因此,數據的產權配置實現路徑必須包含技術方案和系統。多權分離的產權配置模型不要求將數據進行中心化的歸集,而是在原始數據不離地的情況下,以標識技術、區塊鏈技術、隱私計算技術、云數據倉庫技術為工具,完成對數據各類權利,尤其是使用權的確權和交換。在數據交換過程中,各數據主體依據其權限范圍使用和管理數據,任何接入該系統的公共數據、社會商業數據以及各類物聯網數據等都能夠獲得與其他數據源進行融合和價值倍增的機會,并充分釋放數據要素的應用潛能。
(作者李曉東,為伏羲智庫創始人,清華大學互聯網治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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