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郵寄快遞時,在保價一欄你會勾選嗎?如果沒選保價,郵寄的高價物品不幸出現毀損,那還能要求快遞公司按照全部損失進行賠償嗎?記者20日從廣州鐵路運輸法院官微獲悉,廣州一市民就在郵寄快遞時出現破損情況,近4萬元貨品損失因與快遞公司未達成一致賠償意見,為此告上法院討說法。
法院提醒,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格式條款提供方如果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如果格式條款提供方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應認定為有效。
郵寄快遞未保價 貨品破損怎么賠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2022年4月22日11時許,原告快某公司員工黃某通過某快遞公司的微信小程序“某某快遞”下單寄件,從廣州市郵寄36套共71根模具(價值39600元)至浙江省湖州市,預約上門取件。快遞員張某某依約上門取件,生成快遞單號。當日,黃某在“某某快遞”小程序線上支付了運費146元,該快件卻在快遞公司的廣州中心轉運時出現破損,雙方就快件損壞賠償協商未果。為此,狀告快遞公司賠償涉案快件物品損失39600元。
面對控訴,被告快遞公司抗辯稱,因原告未對涉案快件進行保價運輸,為此應自行承擔相應貨損責任。
通過微信小程序“某某快遞”寄件,該小程序設置寄件人首次下單時須勾選“同意并接受《快遞服務協議》”才能寄件,點擊《快遞服務協議》彈出協議頁面,其中以黑色加粗字體及紅色加粗字體就禁寄物品、信息收集與保護、賠償標準進行特別提示,賠償標準注明“單票交寄物價值超過人民幣500元的快件,寄件人應當保價。保價快件,賠償上限為交寄物的申報價值;未保價快件,賠償上限為人民幣500元。但無論如何賠償范圍不包括商業機會、預期收益等間接損失。”頁面底端有“同意協議內容,下次不再提醒”欄。黃某表示,其在首次使用該小程序時點擊了“同意協議內容,下次不再提醒”欄,之后再次下單寄件頁面都已默認勾選“同意并接受《快遞服務協議》”,其只需輸入寄、收件人信息即可下單成功,如取消該勾選就無法下單。(說明:文中部分當事人為化名)
法院判決賠償5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快遞服務合同糾紛,黃某在某快遞公司的微信小程序“某某快遞”下單寄件,被告上門收件,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運費,快遞服務合同依法成立。涉案貨物在運輸途中受損,被告應對其承運期間貨物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如何確定賠償金額,法院認為:涉案《快遞服務協議》載明的限額賠償條款“單票交寄物價值超過人民幣500元的快件,寄件人應當保價。保價快件,賠償上限為交寄物的申報價值;未保價快件,賠償上限為人民幣500元。但無論如何賠償范圍不包括商業機會、預期收益等間接損失。”內容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雖該條款在形式上體現為被告設置的格式條款,但該條款的設置在客觀上可以有效督促寄件人及時準確申報物品價值,以實現雙方在風險負擔上的平衡,該條款并未導致雙方的權利義務失衡。
而且,通過微信小程序“某某快遞”下單寄件,首次下單時須勾選“同意并接受《快遞服務協議》”,在彈出的協議頁面以黑色加粗字體及紅色加粗字體就禁寄物品、信息收集與保護、賠償標準進行特別提示,被告已盡到對限額賠償條款的提示、告知義務。
再者,黃某作為“某某快遞”小程序的老用戶,其清楚在該小程序下單寄件須勾選“同意并接受《快遞服務協議》”才能下單成功,如取消勾選將無法下單,其仍選擇進行下單郵寄涉案物品并未選擇保價,說明其已同意并接受限額賠償條款。
為此,涉案限額賠償條款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原告寄件時未選擇保價運輸,雖有證據可以證明涉案快件物品價值39050元,但根據限額賠償條款“未保價快件,賠償上限為人民幣500元”的約定,被告應向原告賠償物品損失500元。
法院判決:被告某某快遞賠償原告損失500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釋疑:微信小程序中的格式條款有效嗎?
一、格式條款嚴格遵循公平原則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是否存在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行為。一般而言,“免除其責任”應當理解為免除格式條款提供者的法定責任,即法律上有強制性規定的法律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應當理解為按照正常的交易習慣,對方當事人不應當承擔的合同義務;“排除對方主要權利”應當理解為排除對方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權利和足以影響對方當事人實現合同目的的權利。
從本案的快遞服務條款,約定超過一定價值需辦理保價運輸,不辦理保價運輸限額賠償,內容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并未導致雙方的權利義務失衡。
二、如何理解格式條款提供方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
在何種程度上,可以認定提供方已經履行了提示和說明義務?原《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6條曾規定,格式條款提供方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志對格式條款進行表示的,可以認為是“采取了合理的方式”。法院之所以認為承運人已盡到提示、說明義務,是因為《快遞服務協議》格式條款,在彈出的協議頁面以黑色加粗字體及紅色加粗字體就禁寄物品、信息收集與保護、保價提醒、限額賠償標準進行特別提示,對合同相對方具有醒目的警示作用。從原告經辦人使用該小程序下單寄件須勾選“同意并接受《快遞服務協議》”才能下單成功,如取消勾選將無法下單的實際情況來看,證明原告亦知曉格式條款并同意該條款內容的。
三、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
經營者在提供格式條款時,要將交易條款“采取了合理的方式”準確、適當地提醒、告知消費者。普通消費者在進行網絡消費時,也應盡到必要的義務,法律保護積極主張權利的人,生活中每個人都會遇到許多類似的格式條款,在線上交易時,對于APP、小程序商家提供的格式范本或條款,尤其需要注意加粗、標顏色部分的內容,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避免因自己的粗心大意而權利受損。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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