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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網訊 注意了!名下銀行卡可別隨便提供給他人使用,尤其明知對方從事網絡犯罪活動,還提供銀行卡以此獲利的,當心得不償失,被追究刑事責任!記者昨日獲悉,廣州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在校學生提供銀行卡給從事網絡犯罪活動人員使用的刑事案件。
2020年2月,被告人梁某琿(廣州某技術學院在校學生)明知他人從事網絡犯罪活動,先后提供自己名下的2張銀行卡以及同學被告人何某卡等人名下的7張銀行卡,獲利6300元。經核查,其中7張銀行卡2020年2月至6月結算資金共計2200余萬元,致使多名被害人數萬資金被詐騙。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被告人梁某琿、何某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均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梁某琿、何某卡均系在校學生,其中何某卡作案后自動投案,并主動退贓退賠。人民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梁某琿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何某卡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典型意義】
犯罪分子利用學生社會閱歷不足特點,誘以小利,將之成功發展為幫助犯,致使少數在校學生已成為網絡詐騙犯罪獲取“兩卡”的重點對象。
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幫助青年學生提高對違法犯罪手段的甄別能力,共同守護學生群體健康成長。
文、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 吁青、陳柏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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