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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子晚報網4月28日訊(記者 高峰)一商場人力資源主管王某因允許員工查看自己的勞動合同,被認定為違反了商場領導層的指示,屬嚴重失職,予以解除勞動合同。法院審理后認定系非法解除,判決商場支付王某包括經濟賠償金在內共計137241.04元。在五一勞動節來臨之際,4月27日上午,宿遷法院與市人社局,聯合召開勞動爭議糾紛裁審工作新聞發布會,發布了勞動爭議十大典型案例。
2008年10月11日,王某入職某商場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工作。在其工作期間,該商場店名發生變更。2018年12月1日,王某與該商場簽訂一份勞動時間自2014年10月11日起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因經營原因,該商場決定閉店,終止營業。
因該商場閉店,需要進行裁員,故該商場決定與勞動者就合同解除問題進行協商。但因勞動合同簽訂時,該商場未將勞動合同交于員工,導致員工無勞動合同可查看。為此,員工找到王某所在的綜合辦,作為綜合辦主管的王某同意員工查看自己的工作檔案。
但王某的這種準許行為違反了商場領導層的指示,導致商場在與員工的談判中處于不利地位。對于王某的行為,該商場認為王某違反了商場的規章制度,屬于嚴重失職,給商場造成了重大損失,故于2021年10月18日解除與王某的勞動關系。對此,王某不服,申請仲裁裁決,經裁決該商場支付王某包括經濟賠償金在內共計126880.14元。
對于該仲裁裁決雙方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宿遷市宿城區法院審理認為,王某作為綜合辦主任,在不違反單位及員工信息泄露的情形下,應員工要求,有義務讓員工查閱自己的工作檔案,員工對于查閱自己的檔案有知情權,商場應當向員工提供勞動合同,便于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故該商場以此為由,認為王某違反工作制度,給商場造成損失而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系非法解除。故判決該商場支付王某包括經濟賠償金在內共計137241.04元。商場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宿遷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點評:用人單位人事部門在不泄露單位及員工信息的情形下,應員工要求,有義務讓員工查閱自己的工作檔案。勞動者在工作中的正當履職行為受到用人單位管理層不合理的干擾后,勞動者有權拒絕執行管理層不合理的要求,并且用人單位不得以此為由,解除雙方勞動關系。正當的履職行為并非唯命是從,而是依職從事。在遇到管理層不合理要求時可以根據崗位職責而拒絕,該拒絕行為不等同于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合同的,屬于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
校對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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