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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具的中藥處方和煎制的藥液內容不一致,怎么回事?無錫市某專科醫院(個人獨資企業)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情況下,提前按照固定處方煎制中藥液。在該醫院醫師向患者開具“一人一方”的中藥處方后,藥師未按照醫師開具的處方調劑藥品,而是將前述中藥液交付患者使用,致使藥方與制劑中所含中藥不一致,存在用藥安全隱患,可能危及不特定患者的身體健康,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無錫市梁溪區檢察院在履行公益訴訟職責過程中發現本案線索,于2022年3月22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該院商請有關機關協助對易滅失證據進行查封、扣押,邀請行政機關專業人員兼任檢察官助理,邀請藥品領域專家學者共同參與調查核實、公開聽證。
2022年5月5日,檢察機關向行政監管機關發出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對醫院違法配制中藥制劑、藥師違規調劑處方藥品的行為履行監管職責,強化對醫療機構配制中藥制劑的監管。
2022年8月,行政監管機關對醫院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對藥師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同時,對該區相關醫療機構開展常態化聯合專項監督執法,規范中醫診療及中藥制劑配制行為,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藥品安全關系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是天大的事。對于醫療機構違法配制中藥制劑、危害用藥安全且涉及行政機關職能交叉的問題,檢察機關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督促相關行政機關協作履職,推進綜合治理,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劉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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