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后,已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還能再向責任方索賠誤工費嗎?日前,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0年9月的一天晚上6點左右,陳某駕車行駛至南通海門南海路民生路口東側地段時,與黃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黃某受傷、車輛受損。交通部門認定陳某、黃某分別負主、次責任。
黃某向海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陳某、保險公司承擔因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庭審中,保險公司對于黃某誤工費的主張辯稱,事故發生后根據黃某提供的銀行流水,其并未被扣除工資,故誤工費不應得到支持。此外,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11月,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書,其中載明黃某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左側鎖骨骨折、肋骨骨折為工傷。
海門法院認為,被侵權人有權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侵權人的侵權責任不因被受害人獲得社會保險減輕或者免除。該案中,黃某是否獲得停工留薪期工資,均不影響其主張誤工費損失,故對其誤工費的主張予以支持。
保險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通訊員 沈高軒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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