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福建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貫徹新發展理念,落實黨中央關于生態文明建設重大決策部署、銜接國家近年來新出臺生態環保領域法律,對現行《福建省環境保護條例》進行全面修訂完善,從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總綱性、綜合性規定,進一步完善我省生態文明建設的法規制度體系,對其他生態環保單項法規起到統領作用,從整體上推進我省生態環境保護,促進我省生態文明建設邁上新臺階。
《條例》多個條款體現黨中央關于“雙碳”目標的重大決策部署,其中明確應當把“雙碳”納入生態省建設布局,科學編制“雙碳”時間表和路線圖,發揮福建林業優勢推進林業碳匯交易工作,建立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機制,加快建立以綠色低碳為特征的產業體系和生活方式。
《條例》要求建立健全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將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違法信息納入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并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倒逼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自覺履行環保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
在上位法基礎上,《條例》根據我省環境執法實踐需要,貼近民生,回應百姓生活關注焦點,規定一系列環境違法行為禁止性規定及其法律責任,增強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條例》規定,高考、中考期間在考點周圍區域內進行產生環境噪聲的活動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填補了上位法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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