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二批共10件人民法院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表明法院加大對涉種子侵權違法犯罪制裁力度,切實保護和激發種業原始創新的堅定態度。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注意到,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兩起案件入選,體現了司法與行政合力保護、嚴厲打擊“套牌”侵權行為,以及為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中惡意逃避債務行為認定提供參考的典型意義。
銷售假冒品牌稻種,四被告被判賠償300萬元
江蘇省高科種業科技有限公司為水稻新品種“南粳9108”的獨占實施被許可人。2019年7月,高科公司向江蘇省鹽城市農業行政執法支隊舉報江蘇金大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某某等生產、銷售假冒“南粳9108”水稻種子。江蘇省鹽城市農業農村局進行調查后作出《案件處理意見書》,認定金大豐公司和董某某等三人構成生產經營假種子的行為。
高科公司認為金大豐公司和董某某等三人未經許可生產、銷售假冒“南粳9108”水稻種子,侵害其享有的獨占實施權,導致其經濟損失巨大,訴請判令金大豐公司等四被告停止侵害,并連帶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四被告未經許可生產、銷售假冒“南粳9108”水稻種子,構成侵害“南粳9108”的行為,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本案四被告生產、銷售侵權種子數量、金額特別巨大,僅已查明的數量就達到150560-160560斤,銷售金額達到393684元,且還存在真假混賣、多次銷售、倉儲巨大,以及種植后雜稻較多等危害糧食安全的嚴重情節。
綜合考量“南粳9108”植物新品種權的知名度較高,侵權人主觀惡意較大、侵權情節嚴重等因素,南京中院判決四被告停止侵害,考慮懲罰性因素并適用法定賠償確定四被告連帶賠償高科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一審判決后,四被告未提起上訴,并主動聯系高科公司履行判決。
據介紹,本案是司法與行政合力保護、嚴厲打擊套牌侵權行為的典型案件。農業行政執法為民事訴訟固定了侵權證據,法院依當事人申請開具調查令,調取行政機關執法證據,并據此審查認定侵權事實。在認定侵權賠償數額時,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情適用法定賠償,并考慮適用懲罰性的因素,對權利人主張的300萬元賠償數額予以全額支持,取得了維護品種權及種業秩序的良好法律效果。
利用公司制度惡意逃債,法院明確應承擔責任
江蘇金土地種業有限公司為小麥“揚輻麥4號”的植物新品種權人。揚州今日種業有限公司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生產、銷售“揚輻麥4號”侵權種子。戴某某、楊某某系今日種業公司原股東,未足額繳納其所認繳出資額,并在侵權行為發生后以零元對價將股權轉讓給明顯無經營能力的柏某某,轉讓后該公司將注冊資本由680萬元變更為10萬元。
金土地種業公司訴請判令今日種業公司停止侵害并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戴某某、楊某某在認繳的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柏某某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今日種業公司構成侵權,戴某某、楊某某在向柏某某轉讓公司股權時尚未履行出資義務,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該院判決今日種業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金土地種業公司經濟損失包含維權合理開支20萬元,戴某某、楊某某對該20萬元中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柏某某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一審判決關于構成侵權行為的認定正確,今日種業公司原股東明顯存在逃避出資的惡意,濫用其出資期限利益逃避債務。該公司減資后已不能償付公司減資前產生的侵權之債,原股東就公司不能清償的部分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故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介紹,本案對于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中惡意逃避債務行為的民事責任認定具有參考意義。一些實施侵權行為的股東通過惡意轉讓公司股權、虛構債務等手段逃避責任,導致權利人損失無法獲得彌補。本案判決對利用公司制度逃避債務的侵權行為人敲響了警鐘。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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