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也并非法外之地,有一家公司的員工在微信朋友圈惡意發布未經核實的言論抹黑同行,以造謠的方式詆毀對方商譽,損害了對方企業的合法權益,也對市場經營環境造成了不利影響。近日,南京鼓樓法院審理了這起造謠抹黑同行的案件,法院判被告賠償損失,登報道歉。
遭同行抹黑企業深陷“謠言門”
原告A與被告B同屬裝飾公司,具有商業競爭關系。某天,B公司利用該公司員工在微信朋友圈發布詆毀A公司聲譽的不實內容,稱“A公司老板跑路了”,同時趁機為本公司打廣告。受謠言影響,A公司客戶成交量下降,正常營運活動受到了嚴重影響。A公司認為B公司的上述詆毀行為造成其公司品牌和商譽嚴重受損,應當賠償損失。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A公司將B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B公司立即制止其詆毀自己名譽權的行為;通過報紙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10萬元。案件審理中,A公司撤回了第一項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準許。
B公司辯稱,A公司所稱的兩名員工在微信朋友圈發布的內容真實性無法確認,并且兩人早已從B公司離職,即便兩人發布了上述內容,也與B公司無關;B公司并沒有實施侵害A公司名譽權的行為,主觀上亦無過錯。
發布不實內容詆毀同行被判賠
法院認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薄敖洜I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還應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p>
本案中,A公司與B公司系同行,B公司發布的案涉微信內容未經核實,且沒有證據證明屬實,但該內容明顯損害了A公司的商業信譽,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于B公司稱員工已離職,法院并沒有采信,而B公司實施的對A公司的商業詆毀行為,確實損害了A公司的商業信譽,應當對該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綜合考量B公司不正當競爭行為違法程度,并結合A公司舉證損失的證據情況,酌定B公司應賠償A公司損失5000元。最終,法院判決B公司刊登道歉聲明以消除影響,賠償A公司5000元。
法官說法:網絡并非法外之地
民營企業發展,不僅需要健康有序的市場經濟環境,同時也需要受到不法侵害時能夠及時得到法律救濟的法治環境。網絡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人不得利用網絡或者其他社交媒體詆毀其他企業特別是具有競爭關系企業的商業信譽。該行為不僅會給企業名譽造成損害,也會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承辦法官鹿海彬認為,公司的名譽權核心是商業信譽,外在表現為品牌形象、產品和服務等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公司名譽對企業的經營發展至關重要?;ヂ摼W時代,信息傳播速度快、效率高,也產生了很多網絡侵權糾紛。要注意的是,網絡言論自由也有邊界,惡意誹謗、造謠同行,給對方商譽造成不良影響的,侵權者必然要為此付出法律代價。法官提醒,公司企業應規范網絡言行,樹立法治意識和公平競爭理念,切莫圖一時口舌之快,最終害人害己。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任國勇 ?通訊員 鼓小助
校對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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