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健康權糾紛案件。食客趙某在火鍋店吃木炭火鍋時一氧化碳中毒,法院依法判決火鍋店經營者賠償其醫療費等各項損失5000余元。
2019年12月的一天,趙某與朋友一行五人自帶酒水前往王某經營的火鍋店用餐。用餐后不久,趙某出現頭暈癥狀,同行用餐的朋友出現嘔吐癥狀。在告知服務員后,服務員到包間查看情況,發現包間的排風扇和窗戶均未打開。趙某等人結賬后離開飯店。當晚,趙某回到家中仍惡心、嘔吐、頭暈,隨即送往醫院后治療,經診斷為一氧化碳中毒。
趙某將王某訴至泉山法院,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用等共計5000余元。庭審中,王某辯稱,趙某當天用餐自帶了酒水和食物,在就餐過程中有人嘔吐、頭暈不能因此判定為一氧化碳中毒,也可能是自帶酒水原因。且包間內有排風扇和窗戶,趙某等人就餐應根據常識打開窗戶和排風扇,飯店不應賠償其損失。
泉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某經營的飯店,對來店消費者應依法承擔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趙某等人在飯店就餐使用了飯店提供的木炭火鍋,在就餐中出現了頭暈、嘔吐等癥狀,在當晚前往醫院治療后經診斷為一氧化碳中毒。王某雖辯稱可能存在引起趙某惡心、嘔吐等癥狀其他原因,但未舉證證明,故能夠認定趙某一氧化碳中毒與王某經營行為存在因果關系。在趙某無自身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情況下,王某應依法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王某應賠償趙某醫療費用等各項損失5000余元。
一審判決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訴。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王某作為飯店經營者,向趙某提供木炭火鍋餐飲服務,有義務主動做好通風等預防工作,并向趙某明確告知餐飲環境設施的使用和應當注意的事項,而王某在就餐人員出現頭暈、嘔吐癥狀時,才檢查發現排風扇和窗戶均未打開,存在明顯的管理不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徐州中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通訊員 沈高軒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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