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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網訊 一家瀕臨破產的小公司,雖然資金鏈斷裂,但還有6項食品類知識產權和完整的生產線,在破產轉和解后,普通債權清償率達57%。食品公司目前經營良好,職工也保住了就業。
7月19日上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發揮破產審判職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業救治和退出,優化營商環境的實施意見》,并通報了這一案例。
據介紹,食品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8日,經營范圍為餅干及糖果巧克力制造等,注冊資本100萬元,經營狀況為在業。因公司盲目擴張生產線,資金鏈斷裂,負債逾225萬元,不能清償十余筆到期債務,銀行存款被法院凍結。
執行期間,根據債權人申請,執行法院移送破產審查,法院經審查裁定受理食品公司破產清算。
清算期間,管理人調查發現,食品公司主營業務效益良好,有6項食品類知識產權和一條完整的生產線,如清算拍賣,優先清償職工債權后,普通債權清償額為0。
管理人經與債務人、債權人協商,促成實際控制人出資償債,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達成和解,使職工債權得以全部清償,普通債權清償率達57%。目前食品公司經營良好,職工也保住就業。
【典型意義】
在破產審判中,應堅持善意文明司法理念,貫徹落實司法服務保障經濟發展大局的司法政策,服務做好“六穩”“六保”工作。《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的處理自行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并終結破產程序。”本案通過法院和管理人的積極促成,充分發揮民事和解功能價值,促成債務人實際控制人出資償債,從而使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達成和解,大幅提高了普通債權的清償率,保住了職工就業和市場主體,案件辦理取得良好效果。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魏麗娜 通訊員:鄭育婷、年亞、石佳、張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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