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吸引小朋友,很多商鋪門口會擺放“搖搖車”,只需要投入1元硬幣,小朋友就能在音樂聲中收獲快樂。然而,這樣的娛樂方式也伴隨著安全隱患。今日,瀏陽市人民法院就通報了一起與“搖搖車”相關的案件,3歲女孩小萌被“搖搖車”砸傷,右脛骨遠端骨骺骨折、右拇指等處軟組織挫傷。
剛坐上“搖搖車”,連車帶人滑下臺階
2019年8月26日12時許,瀏陽市澄潭江鎮一家正在裝修的母嬰店外,小萌看中了門口的“搖搖車”,嚷著去玩一把。劉女士拗不過,從門店兌換了硬幣,用來乘坐“搖搖車”。然而,小萌剛坐上“搖搖車”,車子居然滑下臺階倒在地上,小萌也因此受傷。
經診斷,這次意外摔倒致小萌右脛骨遠端骨骺骨折、右拇指等處軟組織挫傷,共計產生醫療費用3200余元,并被鑒定為十級傷殘。孩子的治療費用,母嬰店經營者全部予以了承擔。
小萌出院后,劉女士多次找到母嬰店,要求店方對孩子遭受的各項損失進行賠償,遭到了拒絕。經反復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劉女士將母嬰店及負責母嬰店廣告牌裝修的裝飾公司告上法院,訴請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各類損失11.2萬余元。
母嬰店負責人表示,事發時店里正在進行廣告牌裝修,為了方便施工,裝飾公司工作人員移動了“搖搖車”,并采取了斷電措施,屬于停業狀態。且事發時孩子及監護人未投幣,不屬于“搖搖車”的消費者。
作為給母嬰店裝修廣告牌的裝飾公司答辯稱,對“搖搖車”的安全運營沒有監管責任,作為直接經營者、受益人的母嬰店,未對“搖搖車”在可預見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是導致小萌受傷的直接原因。裝飾公司不存在任何侵權行為,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法院:母嬰店擔責80%
法院審理認為,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本案中,母嬰店經營者在店外臺階設置了供兒童乘坐、玩耍的“搖搖車”,有直接管理、維護的職責,應確保其符合保障消費者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要求,對不能運行或存在安全隱患采取必要措施。但事發當時母嬰店僅對“搖搖車”采取斷電措施,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是造成小萌受傷的一個重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此外,小萌系幼兒,需要監護人的密切監護,但事發時其監護人劉女士監護不力,是造成小萌受傷的另一個原因,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作為本案第三人的裝飾公司,與母嬰店系另一種法律關系,不是本案的直接侵權人,其責任問題可另行處理。
法院根據母嬰店和小萌監護人在本案中責任大小,酌情確定由母嬰店承擔80%的責任,判決母嬰店賠償小萌各項損害賠償金8萬余元。
承辦法官馬仲林提醒:商家擺放的“搖搖車”屬于商店娛樂設施,商家依法應盡相關的安全保障義務,比如設置安全提醒和警示標志,定期對“搖搖車”進行維護和保養,安排專人進行看管,確保安全使用。否則在導致人身損害的情況下,需按照《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同時,家長在孩子乘坐“搖搖車”玩耍時,也應做好監護工作,否則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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