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天,ChatGPT成為人們持續關注的一大熱點,除了能與人進行“聊天”外,其甚至能夠自動撰寫新聞、詩歌、視頻腳本等。與此同時,不少人開始關注討論AI寫作涉及的著作權問題。對于這些疑問,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駱菁從專業角度進行了分析。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注意到,其實我國此前已有AI寫作著作權糾紛案例。上海某公司因轉發騰訊Dreamwriter智能寫作助手生成的財經文章,被法院判賠1500元。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AI本身無權享有,著作權應屬程序開發者
討論ChatGPT等AI寫作的著作權問題,首先要搞清楚AI創作內容是否屬于著作權保護的“作品”范疇。
對此,駱菁認為,作品應當是人類的智力成果,AI算法能夠通過數據分析和深度學習等技術,生成大量原創性作品,這些創作雖然是機器自動化操作而來,但AI本身是由人類作者設計的作品生成軟件產生的成果,實際上是人機合作的智力成果。因此從這個角度看,AI創作并沒有違背著作權法的人格主義基礎,AI創作內容完全可以認定為著作權所保護的“作品”范疇。
那么,AI創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應如何認定呢?
駱菁表示,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我國現行法律明確規定能夠享有著作權的主體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律將人(包括自然人和法律擬制的人如法人、其他組織)作為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唯一主體。
因此,AI本身是不能享有著作權的,其并非法律主體。而AI具有獨創性的生成物,其著作權應屬于該程序的開發者。
具體著作權歸屬需根據情況而定
至于AI寫作作品的具體著作權歸屬,還需根據情況而定。
駱菁介紹,如果由個人開發,那么該個人可被視為該作品的著作權所有人;如果是由法人或其他組織開發,那么該法人或其他組織可被視為該作品的著作權所有人,同時也應當根據開發者的貢獻程度、或者開發者、投資者之間的具體合同來具體確定。
如果AI應用程序在用戶使用條款中已經明確約定了相應的著作權歸屬,用戶在利用AI應用程序生成論文并直接署名、發表的行為,事實上已經構成了對AI軟件開發者著作權的侵犯。
此外還有一點應當注意,駱菁提醒,作為一種從大量原創性作品中發現規律,生成模板,利用算法組合素材的產物,AI的創作作品也可能出現與其所利用的與原創者的作品相似度較高、或者數據集與原創者相同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直接使用該創作作品也可能在用戶不知情的情況下構成對其他作者的侵權。
轉發AI文章,上海一公司被判賠1500元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檢索發現,其實早在此輪“ChatGPT熱”出現之前,我國就已有AI寫作著作權糾紛案例。
Dreamwriter是騰訊公司自主開發的基于數據和算法的智能寫作輔助系統。2018年8月,騰訊證券網站上發表了由Dreamwriter智能寫作助手創作完成的一篇財經文章,文章末尾注明“本文由騰訊機器人Dreamwriter自動撰寫”。
該文發表當日,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經營的網站上轉發了這篇文章。騰訊公司認為該行為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權,于是訴至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法院。
南山法院在判決書中確認了該文章滿足著作權法對文字作品的保護條件,屬于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文字作品。法院認為,該文章是由原告主持的多團隊、多人分工形成的整體智力創作完成的作品,整體體現原告對于發布股評綜述類文章的需求和意圖,是原告主持創作的法人作品。
法院認定,被告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網站上向公眾提供被訴侵權文章內容,供公眾在選定的時間、選定的地點獲得的行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最終,南山法院判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1500元。
對此,專家指出,法院作出這樣的判決,有利于鼓勵相關人工智能產品的創新發展。同時,由于人工智能寫作等畢竟屬于新技術,在今后的司法實踐中還會產生一些具體問題甚至爭議,這需要在實踐中加以探索研究,并通過立法等方式對相關問題進一步加以明確和規范。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通訊員 逯雅娟
校對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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