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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參加駐監檢察機關的檢察官聯席會議,對檢監雙方不僅是一次開誠布公的交流會,也是一次很好的共同學習進步的機會,讓我們感受到檢察機關嚴謹、細致、依法依規的工作作風。建議檢察機關進一步加強以案析法、溝通協調,推動減刑、假釋實質化審理更趨規范。”近日,在常州市天目湖地區檢察院召開的檢察官聯席會議上,新康監獄副監獄長尹志忠說。
令尹志忠印象深刻的是李某減刑案。“李某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4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1000余萬元,尚有900余萬元未履行。原審法院在追繳財產執行中,出具了執行決定書,認定其違反財產報告制度,將其納入失信人被執行名單。”承辦檢察官馬紅霞說,“在綜合全案情節后認定,李某在提請減刑時尚在失信被執行人期間,雖然對于納入失信人是否不得減刑、假釋尚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二條之規定,減刑、假釋仍需綜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質和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財產性判項履行情況及交付后的一貫表現,建議對該案不予提請減刑。”
隨后,與會檢察官分別圍繞李某的犯罪性質和情節、財產性判項履行能力、確有悔改表現的認定等方面充分討論和發表意見。
“鑒于李某入監后,能夠較好地完成各項任務,服從管理,符合減刑的基本條件,考慮到其名下財產已被凍結查封,并處于拍賣階段,為促進其積極服刑,我們對她擬提請減刑。結合剛才檢察官的意見,全面審查案情,周全考量效果,對該罪犯本批次不予提請更為合理。”尹志忠說。
“就本案而言,我們既要考慮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社會危害和影響,也要客觀評價李某履行財產性判項的實際能力和表現,確有從嚴把握的必要。針對其現有財產被查封凍結的情形,我們要進一步調查核實。結合現有法律和政策客觀認定,做好釋法說理工作,嚴守公平正義底線的同時,為罪犯改造自新、成為守法公民提供司法保障。”檢察長劉繼春結合自己多年的公訴經驗發表意見。
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辦理,直接關系社會安全穩定,受到人民群眾的普遍關注,天目湖地區檢察院建立健全監獄長列席檢察官聯席會議“三明確一注重”工作機制,即明確強溝通、善說理、促共識的功能定位,明確具有疑義、需要綜合考量的七類議事議案范圍,明確會前溝通、會上討論、會后反饋的規范程序;注重提升刑罰執行監督質效,努力讓“減、假、暫”案件辦理更可觀、可評、可感。據悉,2022年該院共邀請監獄長列席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案件264件,提出的28件監督意見得到采納。在案件審查標準、法律適用、寬嚴相濟等方面達到共識共贏、提質增效。
通訊員 江皓 揚子晚報網/紫牛新聞記者 劉瀏
校對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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