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湖北出臺了三項配套制度。近日,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組織制定并以湖北省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專項小組辦公室名義印發了《湖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管理辦法(試行)》《湖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和《湖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典型案例評選辦法(試行)》(上述三個辦法以下簡稱“三個辦法”)。
根據《湖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30萬元以下案件,可通過簡易程序評估認定。同時,《調查辦法》明確,縣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具體承辦轄區范圍內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工作。為解決案件辦理周期長、個別案件久拖不決等問題,《調查辦法》規定,調查部門或機構應在決定啟動調查之日起90日內完成調查;情況復雜的,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
《湖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結合實際,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過程中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磋商、訴訟、損害修復、修復效果評估等階段的信息公開工作進行了規范,明確了應當主動公開、可以公開、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情形,并規定了公開的方式,依申請公開的受理條件、答復期限等。其中規定,信息公開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發布機制,公開下列信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主要結論;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主要結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訴訟結果;生態環境修復效果評估結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使用情況。《信息公開辦法》的制定出臺,有利于充分保障群眾對此項工作的知情權、監督權,提高政府公信力。
《湖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典型案例評選辦法(試行)》是湖北省先行先試、在全國率先開展的一項制度探索。《案例評選辦法》規定,典型案例原則上每年評選一次;湖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省典型案例評選工作,制定評選標準并組織實施。典型案例評選結果向全省通報,通過媒體公開發布。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重點改革任務之一,是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自2018年試行以來,我省積極推進改革各項工作有序開展,取得了有益經驗和積極成效。在制度建設方面,湖北在“三個辦法”制定出臺之前,已初步建立了“1+6+1”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制度體系:“1”即湖北省改革實施方案,“6”是指《湖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辦法(試行)》等6項配套制度,后一個“1”是指《湖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踐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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