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他人廠房進行生產時發生火災事故,造成房屋全部燒毀損失130萬余元,誰該為此承擔責任?近日,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2011年起,如東某公司租賃朱某位于該縣的一處廠房,從事橡筋線的加工生產業務。2017年7月22日凌晨1時左右,位于該租賃廠房內的該公司廠房生產車間因電氣線路故障引燃周邊可燃物引發火災,造成了朱某的房屋全部被燒毀。后朱某起訴至如東法院,要求對方公司賠償房屋損失130萬余元。
在庭審中,被告公司辯稱,原告朱某提供的租賃房屋頂棚和隔墻使用了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強制要求的泡沫夾芯板,才導致火勢迅速蔓延到整個廠區。另外,因朱某提供的租賃廠房范圍內設置的消防栓及消防通道建設不符合防火規范的強制要求,造成在火災剛剛發現時沒有得到有效的撲救。該公司認為,朱某本身具有重大過錯。
如東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9月,如東縣公安消防大隊就此次火災事故作出認定書,認定起火部位位于該公司生產車間西北角位置,起火原因為電氣線路故障起火引燃周邊可燃物引發火災。
法院認為,案涉廠房生產車間內的電路系被告公司自行請人安裝;同時,原告朱某作為倉庫的所有人和出租人,未辦理案涉廠房建房相關的審批手續,亦未經消防驗收,存在消防安全隱患,且該房頂頂棚以及部分隔墻使用了容易導致火災快速蔓延的泡沫夾芯板建筑材料。綜合本案案情,法院認定被告公司在本次火災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原告朱某承擔次要責任,酌定該公司對火災造成的損失承擔65%的賠償責任,朱某承擔35%的責任。
對于本案,承辦法官介紹,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財產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系一般侵權案件,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通訊員 沈高軒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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