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哪幾種情況下為指定管轄
指定管轄適用情況具體如下:
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認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依法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2.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審判人員全部被申請回避)和事實上的原因(如自然災害等);
3.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協商不成,報請其共同上級法院指定管轄,具體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如雙方為同屬一個地、市轄區的基層人民法院,由該地、市的中級法院及時指定管轄;
(2)同屬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兩個人民法院,由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法院及時指定管轄;
(3)如雙方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協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應逐級進行。
二、
指定管轄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指定管轄的注意事項具體如下:
1.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2.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上一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與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
3.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應當將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別送達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關的人民法院,具體如下:
(1)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決定書后,不再行使管轄權。對于公訴案件,應當書面通知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并將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時書面通知當事人;
(2)對于自訴案件,應當將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4.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將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三、
指定管轄的條件和程序
指定管轄作為一般管轄的補充,其啟動有嚴格限制。
找法網提醒,為保障紀檢監察工作的穩定性和嚴肅性,建議具有下列情形的方可進行指定管轄,具體為:
1.有管轄權的紀委監委不適宜辦理,由其辦理可能會影響公正處理的;
2.有管轄權的紀委監委因審查調查阻力、干擾較大主動提出的;
3.案件重大、復雜,有管轄權的紀委監委辦案力量不足;
4.下級紀委監委之間對案件管轄有爭議,提請共同的上級紀委監委指定的;
5.上級紀委監委認為有必要指定管轄的。具備上述情形之一,需要指定管轄的,應由上級紀委監委的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建議,按程序報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實施。上級紀委監委制作《指定管轄通知書》,分別送達接受指定的紀委監委和原管轄的紀委監委,上級紀委監委將其管轄的案件指定下級紀委監委管轄的,只需要送達接受指定的紀委監委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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