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轄法院怎么確定
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轄法院根據交通事故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確定,兩個地方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由當事人二選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九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
交通事故管轄權異議如何提起
訴訟當事人(僅限于原告與被告)認為受訴法院對于本案沒有管轄權的,可以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內向受訴人民法院提交管轄權異議申請書。找法網提醒您,如果受訴法院經過審查,認為確實沒有管轄權的話,受訴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如果受訴人民法院經過審查,仍認為自己有管轄權的話,可以駁回當事人的異議申請。當事人對于受訴法院駁回管轄權異議的申請,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三、
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起訴
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起訴,應自事故發生后三年內,帶本人身份證、起訴書及副本、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材料,向事故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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