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侵占罪與詐騙罪區別有什么
侵占罪與詐騙罪區別有:
1.財物交付的原因不同,這是二者的關鍵區別。詐騙類罪是被害人在行為人的欺騙下形式上自愿地將財物交與行為人,即行為人對他人財物的支配及欺詐之果;而侵占罪則是被害人基于委托、信任等原因完全自愿地將財物交與行為人支配,并非行為人欺騙所致。
2.危害行為不同。詐騙類罪的危害行為是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侵占罪則是非法占有、拒不退還。
3.財物交付與犯意產生的時間關系不同,詐騙類罪被害人將財物交與行為人是在行為人產生犯意之后;侵占罪則是在犯意產生之前。
找法網提醒您,詐騙類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數額較大財物的一類行為,含詐騙罪、合同詐騙罪、金融詐騙罪等。
二、
侵占罪與盜竊罪、詐騙罪的區別是什么
侵占罪與盜竊罪、詐騙罪的區別是:
1.判斷財物由誰占有、是否脫離占有,是區分侵占罪與盜竊罪的關鍵。因為盜竊罪只能是盜竊他人占有的財物,對自己占有的財物不可能成立盜竊罪;委托物侵占只能是侵占自己占有的他人財物,侵占脫離占有物只能是侵占遺忘物或者埋藏物。
2.行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欺騙被害人,使其將財物交付給行為人“代為保管”,進而非法占為己有的,成立詐騙罪。行為人接受委托代為保管他人財物,非法將財物占為己有后,在被害人請求返還時,虛構財物被盜等理由,使被害人免除行為人的返還義務的,僅成立侵占罪(欺騙對方的行為屬于不可罰的事后行為)。
三、
職務侵占罪與詐騙罪的區別
兩種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犯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兩者的主要區別就在于: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而詐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2.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是本公司企業的財物,這種財物實際上已被行為人所掌握,而詐騙罪的對象是不為自己實際控制的他人財物。
3.犯罪的行為不同。本罪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的財物;而詐騙罪則是用虛構的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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