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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網訊 “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臨近,日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了“提振消費信心,服務高質量發展”暨消費者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通報會發布了廣州消費者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覆蓋服務合同、買賣合同、產品責任、網絡侵權等。
其中,李某在王某經營的網絡店鋪購買黃銅拉手,之后李某就案涉訂單發表差評,包括“買的這款把手比別人家貴,當時跟賣家溝通了說退我差價,讓我必須好評才退,好評是消費者自愿的,還要賣家逼迫著發嗎?惡心!很讓人反感!”“剛安裝第一天變黑了,賣家說正常,讓用拋光膏處理說送我一個……我不要這幾十塊錢也要讓消費者知道,這個把手你得當祖宗供著才行!”“……無良商家!曝光你!” 等內容。王某起訴請求判令李某停止侵權行為,刪除案涉評價,并在當地報紙刊登道歉聲明,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法院認為,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質量享有公正評論的權利,但不能借機誹謗、詆毀。王某系案涉網絡店鋪經營者,李某系購買商品的消費者,李某在網上發表消費評價的行為,本身并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李某發表“差評”內容主要針對案涉產品變色問題進行描述,并配有相關圖片,未有證據顯示評論配圖嚴重失實,故對王某主張有關李某捏造相關產品質量描述的主張,不予采納。盡管李某在發表差評時使用了“很讓人反感”“惡心”“這個把手你得當祖宗供著才行”“曝光你”等用語,但該內容仍然是針對案涉產品進行的情緒性表達,且評論內容未披露王某姓名,也未對王某個人的品格、信用等進行負面評價。故本案不足以認定李某的行為構成對王某名譽權的侵害。遂判決駁回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消費者對商品質量和服務進行批評、評論,是消費者的合法權利。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但借機誹謗、詆毀,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電商評論機制作為一種信用機制,消費者的真實評價有助于營造公正競爭的網絡市場秩序,也有利于保障其他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促進網絡交易和平臺經濟發展。認定消費者是否構成侵權,關鍵在于其發表差評的行為是屬于對涉案商品的主觀表達,還是虛構事實對商戶名譽進行誹謗和詆毀。如果消費者的差評并非為了誹謗或故意貶損賣家的名譽,經營者應理性看待消費者的差評,并予以必要的容忍。同時也應完善自身產品質量、提升服務水平,而不是以刪除差評或者誘導好評等方式消除差評。
文、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 葉作林 通訊員 張雅慧、印強、王晨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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