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網訊 通過技術手段研發、銷售可在快手平臺以錄播視頻替代直播的設備,這樣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記者獲悉,廣州白云法院審理了一起涉網絡直播平臺的不正當競爭案件,依法裁定侵權公司停止生產和銷售可能引發破壞直播平臺秩序的涉案產品,并向直播平臺公司支付賠償34萬元。
快手起訴“無人直播”軟件生產商侵權
(資料圖)
快手直播是快手公司經營的快手平臺一大主營業務,快手公司嚴禁用戶侵害平臺及其他用戶的合法權益、妨礙平臺正常運營、破壞平臺服務公平性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刷粉刷贊、數據造假、行為作弊、使用外掛及作弊軟件等。
量某公司銷售的一款產品包括將攝像頭進行改造的智能手機及名為“softcam”的軟件,能夠實現用本地視頻文件進行直播;“softcam”軟件中包含“A、B、C、Z”四個方案,其中方案B針對快手平臺。
快手公司認為,量某公司生產、銷售帶有實現無人直播的應用軟件“softcam”的硬件設備,破壞了快手平臺的直播秩序,侵害了快手公司的正當經營權益,遂訴至法院請求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因維權產生的合理開支。
法院認為,快手公司作為快手平臺的經營者,有權約束快手用戶破壞快手直播秩序的行為,在無合理理由的情況下,其他經營者不應當擅自破壞該種直播秩序。因此,快手公司對于快手直播平臺秩序的維護屬于其經營自主權范疇,其可就其他經營者破壞涉案直播秩序的行為提出相應的訴訟主張。
量某公司將“softcam”軟件內置于紅米手機,并對該手機攝像頭進行改造,使涉案產品實現無人直播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涉案產品的性能,屬于再生產行為。
從功能與用途看,涉案產品能夠起到使用本地視頻代替直播視頻的作用,具有掩蓋事實、欺騙公眾的意圖,屬于通過技術手段實施直播作弊行為,違背快手公司意愿并導致其合法提供的快手平臺這一產品無法正常運行。
對于觀看直播的快手用戶來說,其觀看直播的目的是為了欣賞實時發生的事件,實時性、真實性、體驗性是其主要特征,而觀看錄播與直播的體驗相差甚遠,屬于欺詐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對于從事直播業務的主播來說,錄播付出的成本遠遠小于正常直播的成本,該種行為既違反了平臺直播規范,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結合涉案產品的應用介紹及宣傳內容,可以確認量某公司顯然知曉其涉案產品將為實現以錄播代替直播等不正當行為提供便利或幫助,即量某公司存在主觀過錯。現有證據未能證明涉案產品作為工具類軟件,因幫助用戶實現某種正當目的而具有其他提升消費者福利等社會公共產品的屬性。
為此,量某公司生產、銷售的涉案產品,既侵害了快手公司作為經營者的利益,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亦不存在有利于提升消費者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正當理由,構成不正當競爭。
快手公司主張量某公司承擔停止侵權、經濟損失等法律責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綜合考慮量某公司的主觀過錯、銷售時間、范圍及銷售所得等因素,酌定量某公司就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向快手公司賠償300000元及因本案維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40000元,超出酌定部分,應不予支持。
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提出上訴。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無人直播”侵害正常直播秩序
經辦法官指出,在我國互聯網行業迅速崛起的背景下,伴隨著新的技術手段、新的商業模式產生,經營者采取各種創新方式競爭,由此引發的新型互聯網競爭訴訟也日益增多。本案涉及的新型互聯網競爭關系在于網絡平臺直播與“無人直播”二者之間。
縱觀快手、抖音、淘寶、騰訊等多個平臺,網絡直播已成為我國互聯網行業的一大經濟模式。本案中所稱的“無人直播”,是指量某公司生產、銷售的無人直播設備,能夠通過將手機內儲存的本地視頻中選取視頻顯示在直播畫面內,從而實現無人直播。
涉案“無人直播”產品通過技術手段實施直播作弊行為,從而達到為使用者謀取不正當利益之情形,該種行為違反互聯網商業領域的商業道德,侵害了快手公司正常的直播秩序,妨礙、破壞了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構成不正當競爭。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云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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