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店使用“掃唄”收款三個月,累計收入12.5萬余元,但近日才發現這些錢竟都進入了別人賬戶。
銀行卡信息登記錯誤 導致三個月營業額全部進入他人賬戶
劉先生在西安市丈八北路附近經營一家便利店,今年6月,武漢利楚商務服務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的業務員上門宣傳“掃唄”收款平臺,使用“掃唄”后可獲得門店收款二維碼,支付寶、微信等均可掃碼支付。
今年6月28日,劉先生開始使用掃唄App并同意了App中附帶的服務協議,之后免費使用該軟件,但每筆收入平臺都會抽取千分之3.8的利潤,App中也會顯示具體的交易數據。
從6月28日至9月底,劉先生經營的便利店總收款金額為12萬余元,劉先生平時會通過App查看門店的營業額,然而9月28日準備交下一年的房租時,他發現綁定掃唄的銀行卡里居然沒有任何收入,12萬余元憑空消失。
“給房東需要轉30多萬的房租,準備轉賬時我才發現銀行卡竟然余額不足,查了流水后發現從6月底開始便利店的收入一分都沒入賬。”劉先生說,由于銀行卡綁定的手機號不常使用,平時也收不到入賬的短信提醒,直到9月底才發現這個問題。
之后,劉先生聯系到武漢利楚商務服務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工作人員查詢后發現,劉先生店鋪掃唄綁定的銀行卡卡號登記錯誤,實際綁定的銀行卡為另一家便利店老板的銀行賬戶,所以導致12萬余元的營業額全部入賬至他人賬戶。
查明錢的去向后對方卻不愿退還 公司表示將起訴追要不當得利
劉先生說,找到原因后,他和公司相關人員多次去另一家便利店追要誤轉入的12萬余元,但對方不愿退還。“對方不愿退還我也不能強行要錢,這個事情是由于公司操作失誤導致的,公司有責任,10月10日我提出讓公司先墊付這12萬余元,剩余問題他們自己想辦法解決,但公司一直沒答復。”
10月11日下午,華商報記者來到劉先生經營的便利店,在他的掃唄App中能看到每一天的收入金額,從今年6月28日至10月2日,收款金額總計12.51萬元。
在掃唄App中,利楚掃唄App服務協議中說明,利楚掃唄將為用戶提供交易查詢、交易提醒、收款、營銷功能等功能;用戶通過利楚掃唄App辦理業務,須按利楚掃唄門戶網站對外公告的服務價格支付相關費用,具體收費內容和收費標準以利楚掃唄最新公告為準。
劉先生說,這件事本來很好解決,錢也找到了去向,但沒想到對方便利店卻不愿意退還。“在路上撿到錢一般都會主動找失主歸還,這些營業額對方明明知道不是自己門店的,也有詳細的流水記錄,但還是無理占有。公司也遲遲不給出具體的解決方案,房東已經催促了很多次,如果再不交房租,門店都很難再運營下去。”
隨后,記者在網上查詢到另一家誤收營業額便利店的聯系方式,但無法接通。
10月11日,記者聯系到武漢利楚商務服務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工作人員張先生,他解釋說,兩家便利店綁定的銀行卡都是同一家銀行的,當初不知道什么原因導致銀行卡信息綁定錯誤,劉先生經營的便利店收入全部入賬至另一家便利店,公司查看流水后發現交易記錄明細能確定這12.5萬余元的收入均是劉先生經營的便利店的收款,而非另一家便利店的收款。
“我們也多次去另一家便利店追要這筆費用,對方退還了近4萬元后就不愿再退了。”張先生說,此前也報過警,但對方仍不愿退還,11日上午公司決定先向劉先生墊付剩余的8萬余元,目前財務部門正在走流程。“不管是由于哪方錯誤導致錢入錯賬戶,另一家便利店都應主動退還不當得利,如果還是無法追回,公司將起訴追要剩余費用。”
律師說法:店家有權要求另一方返還不當得利,同時可要求賠償損失
陜西豐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朱長江認為,結合《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不當得利是指他人沒有法律依據,取得不當利益,且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這次事件中,因劉先生在掃唄App中的銀行賬號錯登記為另一家便利店老板的賬號,導致另一便利店沒有法定或約定事由獲得劉先生便利店營業額12.51萬元,屬于不當得利;作為受損方的劉先生當然有權要求該便利店老板返還取得的利益。
此外,劉先生和公司多次向便利店老板索要收入,甚至報警處理,該便利店老板明知該筆收入與自己的營業無關,但僅退還了近4萬元,拒不退還剩余款項。劉先生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條規定,“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要求便利店老板賠償因此遭受的損失。
朱長江認為,若公司在為劉先生登記銀行賬戶信息時未核實清楚或因自身原因導致登記錯誤,導致錢入錯賬戶,存在一定過錯。在公司積極處理向劉先生墊付剩余8萬余元后,公司便獲得劉先生對另一家便利店老板的債權,有權作為不當得利債權人依法向其主張權利。
北京大成(西安)律師事務所韓朝澤律師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之規定,另一家便利店多收到的12.51萬余元屬于不當得利,該便利店應當返還不當得利,因為在法律上有返還義務。劉先生因他人過錯導致三個月未收到營業額,除了追回這筆錢,劉先生還可向另外一家便利店主張自知道該筆款項去向索要之日至實際返還之日的利息損失,因為該便利店屬于惡意占有,6月28日至索要之日以前的利息損失劉先生可以向掃唄公司主張權利要求賠償利息損失。
韓朝澤認為,該平臺公司在此事件中的確有一定的過錯,公司收取便利店相應的服務費,就應該為便利店搞好服務工作,根據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原則,公司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此外,公司向劉先生墊付款項后,公司可以就墊付款項部分向另一家便利店主張返還,因為公司向劉先生墊付款項后,就享有對該筆款項的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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