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戀愛出現情感危機,支付3萬元購買情感挽回咨詢服務,但最終未能到達效果能否要求退費?近日,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公布了這起特殊服務合同糾紛案的判決結果,最終酌定被告公司返還1.5萬元服務費用。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調查發現,目前網上存在大量提供此類情感咨詢服務的機構,而由此引發的糾紛乃至訴訟也并不少見。這樣的服務合同是否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顧客對效果不滿意能否要求退費?對此記者進行了采訪。
沒能挽回與女友戀情,起訴要求退還3萬元服務費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唐某與女友在戀愛中產生矛盾,為挽回情感,他找到一家提供情感咨詢服務的公司。唐某于2022年7月與該公司簽訂了《情感咨詢服務合同》,約定對方提供的服務包括線上專業導師輔導溝通技巧、答疑解惑等,線下上門進行一對一心理咨詢、矛盾調節等。
雙方約定,咨詢服務費共3萬元,該公司不能保證100%挽回情感成功,如唐某對咨詢服務不滿可申請更換導師。合同簽訂后,唐某支付了全部費用,對方也按約向其提供了線上輔導、咨詢及現場與唐某女友溝通的服務,但最終沒能挽回唐某的情感。
唐某認為,該公司未能進行有效服務,于是訴至槐蔭法院,請求判令對方向其退還服務費3萬元。
該案審理過程中,被告公司辯稱,其已依約向唐某提供了情感咨詢服務。因情感不受人控制,其在合同中明確不能保證100%成功,所以認為唐某要求退費沒有依據。
法院:員工承諾具有效力,酌定返還1.5萬元
該案的爭議焦點為該公司是否應向唐某退還費用,對此雙方各持一詞,那么法官會如何作出判斷呢?
槐蔭法院經審理認為,唐某與被告公司協商一致,簽訂的服務合同是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全面履行。本案中,被告公司接受唐某委托后,在微信上為唐某提供了咨詢服務,在線下兩次到唐某所在地進行現場調解,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唐某主張該公司未能幫其挽回感情違背了合同目的,但未能舉證證實對方曾向其承諾100%的成功率。
法院認為,根據涉案合同及唐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通話錄音,可以看出唐某對于調解不成有心理預期,并向被告公司員工詢問如調解不成如何退費的問題,而該公司員工則表示了如果沒有挽回成功可以退還50%左右費用的意思。根據《民法典》第170條的規定,被告公司員工關于退費的承諾雖未在合同中體現,但其系履行公司的工作任務,該承諾對公司發生效力。
據此,槐蔭法院結合合同的履行情況、公司承諾,認定被告公司應向唐某返還服務費,數額酌定為1.5萬元,并作出相應判決。據介紹,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學習“情感話術”適得其反,法院判退還一半費用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通過網絡調查獲悉,目前網上存在著大量以“情感修復”“挽救婚姻”“戀愛挽回”等為名目的服務,其大多聲稱能提供資深情感修復專家甚至團隊,為客戶定制個性化的情感挽回方案等,有的還給出“真實案例”,并稱服務“直到成功為止”。
但與此同時,記者發現,也有不少付費接受此類服務的顧客,因為最終未能實現挽回情感的目的,要求退費被拒而產生糾紛,甚至鬧上法庭。
在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今年初審理的一起此類案件中,情感咨詢機構提供“情感話術”要求女性客戶遵照執行,結果反而引起了客戶丈夫的反感,加劇了雙方的感情矛盾。
該案原告因懷疑丈夫出軌,與一家情感咨詢公司訂立了“情感挽回”服務合同。接受服務初期,該女子與丈夫的關系有所改善,但在一段時間后,公司為該女子設計了一套話術,并建議其多加練習并遵照執行。沒有想到,這番操作反而招致女子丈夫的反感,進一步加深了雙方的感情矛盾,最終沒能達到恢復正常夫妻相處狀態的效果。
該女子要求公司退還咨詢服務費3萬元未果,于是提起訴訟。白云法院認為,被告公司沒有深入了解該女子與其配偶遭遇感情危機的深層次原因,提出的建議起到了反效果,應認定其服務在客觀上沒有達到合同目的,據此一審判決該公司退還咨詢服務費1.5萬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律師說法
合同不能違背公序良俗,如不具備專業知識或構成詐騙罪
“此案件屬于服務合同糾紛,因此首先要看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江蘇億誠律師事務所的徐旭東律師告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槐蔭法院法官在介紹案件時則指出,情感咨詢服務合同關系具有一定的道德及個人隱私屬性,此類行為雖與傳統的道德觀念有一定程度的偏離,但并未實質性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條的公序良俗原則,是在法無明文規定情形下,判斷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重要準則。”徐旭東表示,在欠缺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判斷一種市場上的新型服務是否合法,公序良俗是一個重要的標準,比如那些傳授盜竊技術、教人自殺等行為就明顯違背了公序良俗。情感咨詢服務機構收取費用以促成愛情,不能說其目的違法,且從目前的司法實踐看,一般都認為這類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那么,客戶如果不滿意情感修復效果,服務機構是否應退費呢?對此他認為,因情感咨詢沒有明確的服務標準可以參照,且通常缺少對退費問題的具體約定,在這樣的情況下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合同履行情況、履行時間、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等綜合判斷。
徐旭東還表示,如果服務提供者本身并不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卻以情感咨詢為幌子騙取錢財,則有可能構成詐騙犯罪。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獲悉,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此前曾審理過一起這樣的刑事案件。該案被告人通過網絡發布情感挽回類廣告,謊稱具有專業團隊和業務能力能夠解決情感問題,并將不具備相應專業知識與能力的員工包裝成“情感專家”獲取被害人信任,以承諾實現復合或挽回成功等為由騙取被害人購買付費服務,之后繼續騙取被害人購買相關服務,截至案發共計騙取錢款數百萬元。最終,法院對該案55名被告人以詐騙罪分別判處刑罰,其中最高刑期11年,最高罰金20萬元。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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