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因院子南門外坡陡,為方便家中老人外出,南京某別墅業主想新開一個東門,該小區物業公司發現制止無果后,雙方簽訂協議,要求該業主進行公告在業主群,如果超過半數反對,該業主不能開此門。然而,事實上并未征得大部分業主同意,物業訴至法院后,法院認為,被告行為損害社會公序良俗,雙方簽的協議也不符合法律規定,判業主恢復原狀。
業主朱某家住某別墅小區,因家中老人行動不便,南門外坡陡,朱某與其夫馮某便將別墅南門入口封堵,開圍墻重新修建東門入口。然而新開的別墅東門入口不僅破壞部分綠化,且直對主路。物業公司對該施工進行制止無果后,雙方簽訂人民調解協議一份,協議第二條約定由馮某將自己情況公告在業主群內,請業主理解和支持,若有過半業主反對,則馮某一家不能開門。
隨后物業公司在業主群中就朱某一家對新修東門能否繼續施工進行投票,有部分業主參與投票表示反對,反對人數遠高于同意人數,但大部分業主未發表意見或參與投票。朱某卻將未發表意見和未參與投票默認為支持,對東門繼續施工。物業公司根據小區臨時管理規約,起訴朱某和馮某要求將涉案房屋恢復原狀。
棲霞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的行為屬于損害社會公序良俗行為,不應通過人民調解協議進行確認,該調解協議不符合法律規定。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礙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人請求業主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法院判令業主朱某拆除違建,恢復原狀。朱某不服,上訴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棲霞法院法官朱睿認為,業主應當依法行使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不得超越權利范圍,更不能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F實生活中,仍有不少業主從自身利益需求出發,對包括進戶門、圍墻、公共綠化等專有或共有部分進行改造、擴建、占用,不僅破壞了小區外墻的統一美觀、影響了小區的整體形象,也對建筑結構及人員居住安全造成影響,所以在此提醒,業主在對房屋進行裝修改造時,應注意是否違反設計規范、物業管理規約和法律規定,是否侵害了他人利益,如發現違法裝修改造行為,可以向相關行政部門反映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任國勇 通訊員 戴姍姍
校對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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