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汝陽縣人民法院不公開庭審一起涉未成年強奸案。
法庭審理后,公訴人、辯護人及合議庭法官對李某某進行了法庭教育,主審法官對李某某母親進行了家庭教育,并向其母親下發了家庭教育指導令,李某某母親當場簽署了家庭教育責任承諾書。這是今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進法》實施后,汝陽縣人民法院發出的首份家庭教育指導令。
父母教育失職引發悲劇
李某某家住農村,父母離異后,母親帶孩子重組家庭,父親身患重疾無法干重活,母親疏于管教,讓李某某小小年紀就輟學外出打工。
這次案發是李某某從外地打工回來后,和幾個同是未成年人的朋友相約喝酒,在被害人醉酒后,到賓館開房,將其強奸。
主審法官審查案卷、走訪調查后發現,李某某父母是雙方離異后,帶著孩子重組的家庭。由于家中子女眾多,平時生活中雙方都缺乏對李某某的關心和教育,與李某某不正確的溝通交流方式也導致其產生逆反心理而早早輟學,由此結交了社會閑散人員,最終走上歧途。
作為李某某的父母,二人沒有積極履行監護職責,沒有給孩子足夠的家庭教育,放任李某某一步步走向歧途,實屬教育失職。
《家庭教育指導令》督促父母監護到位
法官依據《家庭教育促進法》,向李某某的母親發出了家庭教育指導令和家庭教育責任承諾書,要求其切實履行監護職責,保護未成年人成長。法官對李某某進行了法庭教育和心理疏導,并從孩子教育、生活以及情感需求等方面,與其母親進行溝通,現場給予家庭教育指導。
經過交流和指導,李某某母親當場悔悟,對法院的訓誡和教育指導誠懇接受,并作出深刻的反省,認識到自己嚴重忽視管教的重要性,走出了“以為孩子吃飽穿暖就行了”的誤區。
法官答疑
如果家長不監護好自己的孩子,會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并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第五十四條規定:違反《家庭教育促進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堂課,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孩子的成長只有一次,父母的監護職責不可或缺,希望每一位家長切實擔負起為人父母的法定職責,用耐心、愛心和恒心培養教育子女。
“‘依法帶娃’已然照進現實。”主審法官說,希望這次發出的首份家庭教育指導令,能夠有力警醒未成年人監護人,積極主動地承擔起對孩子的家庭教育主體責任,用正確的思想、方法和行為,教育孩子養成良好的思想、品行和習慣,守好底線、遠離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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