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網訊 “廣州酒家”作為廣州的老字號招牌,被大眾廣為熟知,旗下"廣州酒家七星伴月”月餅多年來也有了較高知名度。然而,在網上售賣的一款“七星伴月”月餅,外形包裝與“廣州酒家七星伴月”月餅類似,名稱也相似,有無構成不正當競爭?
在第22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廣州越秀法院當庭宣判了這起糾紛。
原告權利商品
原告廣州酒家提出,其始創于1935年,是一家“中華老字號”企業,其自2009年起為“廣州酒家七星伴月”月餅產品設計了一款包裝裝潢,經多年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被告粵某龍食品廠作為同業競爭者,在其生產銷售的“七星伴月”月餅商品上使用與原告商品高度近似的包裝裝潢,被告唐某某是被告粵某龍食品廠的獨資股東,對其經營行為享有絕對的控制權和知情權,兩者共同實施了侵權產品的生產、銷售行為。侵權產品通過多個網絡平臺的多家商鋪進行推廣銷售,其中被告明某鑫購銷部在其經營的網絡平臺店鋪中銷售被控侵權產品,且同時銷售原告的“廣州酒家七星伴月”商品,顯具侵權故意。故向法院起訴,要求三被告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責任,并適用懲罰性賠償。
被控侵權產品
被告粵某龍食品廠及唐某某共同辯稱:原告廣州酒家七星伴月月餅商品無外觀設計專利也不屬于知名產品,被告的產品裝潢與原告的產品包裝明顯不同,不會使消費者認為系原告產品或與原告產品存在特定聯系,不存在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或誤認的情況,故其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其生產的月餅只通過線下流通銷售,原告所述的線上銷售行為與其無關。退一步說,即使法院認為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原告訴請金額亦不合理。
被告明某鑫購銷部辯稱:拼多多平臺上顯示的庫存數量并不是真實的庫存數量,涉案店鋪全部七星伴月月餅總銷量不夠兩百盒,涉案的被訴侵權七星伴月月餅總共僅銷售兩盒,其店面宣傳也未造成誤導消費者。
法院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越秀法院經審理認為,商品裝潢一般系指為識別與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附加的文字、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
本案中,原告主張的商品裝潢具有較強的設計性和顯著性,可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原告自2009年就推出帶有該裝潢的涉案商品,經過長期、持續的宣傳及推廣,再結合原告自身的知名度、在涉案月餅商品領域所獲獎項榮譽等因素,足以認定涉案商品在我國已擁有一定的市場占有率,為相關公眾所知悉。而基于該商品影響力以及商品所持續使用的裝潢,相關公眾可以對該商品裝潢與商品來源之間建立特定聯系,進而通過商品裝潢識別商品來源,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
被告粵某龍食品廠生產、銷售的涉案商品所使用裝潢與原告涉案商品裝潢相比較,兩者雖然在品牌名稱、文字、底部建筑圖案等元素上存在差異,但整體的設計風格、多個構成元素高度近似,總體視覺效果極為接近。在隔離比對的情況下,消費者或相關公眾容易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認為兩者存在特定聯系,構成混淆,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混淆行為,為其自身獲取了不正當的競爭優勢和經濟利益,削弱了原告權利商品的市場影響力和競爭優勢,構成不正當競爭。
被告明某鑫購銷部銷售帶有上述裝潢的涉案商品,同樣易使人誤認為是原告商品或者與原告存在特定聯系,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院綜合考慮原告涉案商品裝潢的知名度,被告實施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觀過錯、侵權行為性質、持續時間、經營規模以及原告為維權行為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費用等方面因素,尤其考慮到各被告在法院要求其提供生產、銷售數據材料的情況下并未盡力舉證等事實,一審判決被告粵某龍食品廠立即停止使用涉案的商品裝潢,銷毀庫存,并在《廣州日報》上刊登聲明,以消除涉案侵權行為不良影響;被告粵某龍食品廠、唐某某共同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被告明某鑫食品購銷部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
文/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梁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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