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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楊某(化姓)遇到了一件煩心事,沒想到自己換了家理發店工作,卻遭到老東家起訴,索賠百萬違約金。近日,梁溪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
2021年4月,楊某至無錫市中心一家高端商業綜合體內的某理發店應聘,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當日,楊某還和理發店簽署了一份競業限制協議。按照協議約定,他一旦離職,在兩年內不得進入同類型公司或競爭對手企業,否則需要支付100萬元的違約金。在此期間,理發店會向楊某支付一筆經濟補償金。
同年9月,楊某向理發店提出辭職,隨即在另一家理發店就業。讓楊某沒想到的是,老東家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楊某違反了雙方簽署的競業限制協議,要求他支付100萬元違約金。
庭審中,理發店表示,競業限制協議是楊某自愿簽署的,按照協議,在楊某離職后,理發店已經支付了7萬余元經濟補償金,楊某卻沒履行相應的義務。
“我之前就是一名理發師,入職時簽署的競業限制協議是對方錄用員工的必要條件,我沒想那么多就簽了。后來理發店經營不善,我就提出辭職。”在法庭上,楊某告訴法官,他在理發店的工作就是一名普通的理發師,并不是高層管理人員,不會接觸到店里的任何商業秘密。關于理發店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其已經全部退回。
梁溪法院審理查明后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為雙方簽訂的商業秘密保密及競業限制合同對楊某是否具有約束力。法院認為,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楊某在入職理發店之前就是從事理發師工作,入職后亦是從事理發師工作,而理發師屬于理發店的基本崗位工作人員,故楊某不屬于法律規定的競業限制人員,案涉競業限制條款對其不具有約束力。最后,法院駁回了理發店的訴訟請求。
本案主審法官史新認為,競業限制是保護商業秘密,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的一項必要措施。但實踐中不少企業為了降低崗位流失率,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勞動者一旦跳槽,將面臨賠償違約金和失業期的風險,這讓員工不敢輕易跳槽。“競業限制約定應建立在誠信的基礎之上,也要建立在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之上。”根據法律規定,競業限制適用人員范圍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用人單位不能無差別地擴大到其他勞動者。(曉城 陳怡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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