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歲男童被父母帶去超市,攀爬時零食散稱柜翻落,造成其面部傷殘。幼童的父母認為超市沒有設置警示標語,于是將對方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近13萬元。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從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認為男童父母放任孩子攀爬至受傷,應承擔60%的責任,一審判決超市賠償5.1萬余元。近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幼童攀爬零食柜受傷,父母向超市索賠近13萬元
不久前的一天,父母帶著兩歲的童童(化名)前往南京高淳的一家超市購物。從監控視頻中可以看到,在超市的零食散稱柜前,童童趴著柜子向上攀爬,其母親看到后沒有制止就轉身去選購商品。此后,童童繼續攀爬,多次出現了雙腳懸空的情況,父親雖然一直站在旁邊看著,但沒有上前制止。在此過程中,超市散稱柜區域未見工作人員巡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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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散稱柜突然翻落,童童的頭部被砸傷。經醫院診斷,童童眉弓裂傷、前額搓裂傷,經清創和縫合后沒有住院。后經專業機構鑒定,童童面部線條狀疤痕5cm以上構成十級傷殘。
被告超市的零食散稱柜
因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父母以童童的名義訴至高淳法院,要求對方賠償包含11萬余元傷殘賠償金在內的各項損失共計近13萬元。
鑒定構成十級傷殘,父母、超市各執一詞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了解到,該案審理過程中,經超市方面申請,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童童的傷情進行了重新鑒定,結果為面部外傷至殘疾程度十級。
童童的母親稱,超市內放置的零食散稱柜沒有任何的固定及防護措施,周邊也沒有任何的警示標語。她認為,這導致童童在拿取零食時,散稱柜突然掉落,砸中了童童的頭部及面頰,造成傷殘。
而超市方面則辯稱,自己沒有在散稱柜旁設置防護措施及警示標語的義務,散稱區設置和擺放沒有任何問題,自己無需承擔侵權責任。超市方面還提出,童童作為一名兩歲幼兒,沒有辨別危險的能力,作為其監護人的父母帶其逛超市,應該看護好原告,但其沒有盡到自己的監護職責,故童童受傷與自己沒有關系。
判決:父母未盡到監護職責,承擔60%責任
高淳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童童當時作為一個兩歲的幼兒,無法預見事情的進展和面臨的危險。在此過程中,童童的父母均看到其攀爬散稱柜的行為,但均沒有勸阻和制止原告攀爬,而是任其發展到童童受傷。因此,童童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應負主要責任。
而超市方面作為面向普通大眾的營業場所,應當預見到前來購物的有年幼老殘等特殊人群,故而應安排工作人員在超市各個區域進行檢查和巡視,以及時發現問題和存在的各種隱患。因此,超市在安全保障義務上存在一定瑕疵,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綜合證據及案件情況,法院童童的父母承擔60%的責任,超市承擔40%的責任。據此,高淳法院一審判決超市賠償童童醫藥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5.1萬余元。
一審宣判后,童童的父母和超市方面均提起上訴。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南京中院于近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放任危險行為玩耍就是不履行監護義務
“未成年人隨家長一起在商場、超市等營業場所消費,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現象。本案中,明確了孩子在營業場所受傷,責任如何承擔的問題。”
該案一審承辦法官表示,孩子對世界通常充滿好奇,尤其是低齡的孩子,活潑好動卻缺乏對于好奇事物的辨別能力,稍有疏忽就會踩入“雷區”。父母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其教養方式會對子女的身體健康及人格形成產生直接的影響,其應當承擔起妥善教養的責任。其放任孩子使用危險行為玩耍,就是對孩子不履行監護義務的表現。
法官同時提醒,營業場所也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尤其是存在兒童游樂區域的營業場所,以此帶動消費人氣時也應注意結合消費群體的特征,充分考慮消費群體在公共區域的安全需求。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通訊員 唐奧平
校對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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