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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子晚報網3月6日訊(通訊員 馬春芳 記者 梅建明)近日,家住南京江寧的李某駕車在澤豐路上跟另一輛車發生了碰撞。然而,在事故發生兩天后,李某才選擇報警,并要求警方出具事故認定書。那么,警方最終怎么確定的呢?據介紹,接到報警的江寧秣陵交警中隊經調查認定,因已有證據不能證明該事故的存在,故不能開具認定書,但可以開具情況說明。
據介紹,李某報警自述稱,兩天前,他駕車行駛至將軍大道與豐澤路處時,碰撞了停在路邊的一輛車,但發現對方車損幾乎可以忽略,因此在事發時并未報警。然而,在兩天后,李某因發現自己的車輛受損嚴重,為取得保險理賠,他決定報警處理。
江寧秣陵交警依照相關規定,讓李某帶齊證件駕車前來中隊處理。然而,在處理過程中,民警發現李某既無法提供該起事故的證據,也無行車記錄及事故現場車輛的碰擦照片。
隨后,交警經深入調查發現,李某所稱的事發路段,路面正好沒有公共監控。為此,交警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為此,警方告知李某,認為該警情無法證明交通事故事實存在,只能向其開具情況說明,并向其解釋了相關條例規定。無法提供相關證據的李某,無奈只能接受。
警方提醒市民,在發生事故后,應該第一時間報警,既避免涉嫌肇事逃逸,也可由警方及時處置而獲得相應的證據,通過正常的保險程序,避免因此遭受財產損失。
校對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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