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某借款217.5萬元后尚未歸還便突然去世,其法定繼承人均聲明放棄繼承,留下了一棟別墅成為“無主”之物。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債權人將當地村民委員會訴至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要求依照《民法典》相關規定指定其作為巫某的遺產管理人,負責在巫某的遺產范圍內處理其債務。日前,錫山法院該案作出判決,支持了錢某得訴訟請求。
債權人起訴村委會管理村民遺產,獲法院支持
因巫某生前已經與丈夫王某離婚,僅有母親及女兒可作為其第一順位的繼承人。于是,錢某將巫某的母親、女兒及前夫王某均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這筆借款為巫某與王某的夫妻共同債務,并由巫某的母親、女兒在繼承巫某的遺產范圍內償還。
【資料圖】
巫某的母親、女兒到庭應訴后,寫下書面聲明,放棄了對遺產的繼承。經審理,這筆債務也不構成巫某與前夫的夫妻共同債務,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錢某的訴訟請求。錢某討債一時陷入了僵局。
錢某多方打聽,得知巫某名下實際還有一套別墅,但因其繼承人均放棄繼承,該別墅處于“無主”狀態。錢某遂將巫某生前住所地的村民委員會訴至錫山法院,要求法院按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指定該村民委員會作為巫某的遺產管理人,負責在巫某的遺產范圍內處理其債務。
最終,法院經審理支持了錢某得訴訟請求,判決村民委員會在巫某的遺產房產范圍內支付其結欠錢某的借款本金217.5萬元及利息。
《民法典》首次設立遺產管理人制度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獲悉,《民法典》在繼承編中首次設立遺產管理人制度。法官介紹,《民法典》對遺產管理人制度從選任、職責、責任、報酬等方面予以規定,更好的保護了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的合法權益,對維護社會穩定具有積極意義。
本案中,依法可由巫某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關于遺產管理人的確定,當地民政部門函告法院認為由巫某生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作為巫某的遺產管理人更加方便查找遺產線索、區分集體資產,而民政部門對巫某的遺產、債權債務、繼承人情況均不知情,不具備擔任巫某的遺產管理人的條件。
綜合案件實際情況,法院認為本案中由村民委員會作為巫某的遺產管理人更為適宜,確定由其管理巫某的遺產,清償巫某的債務。結合當事人的意愿,明確村民委員會在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過程中產生的包括涉案遺產不動產登記手續所產生的稅、費及本案訴訟費用等所有費用均在巫某的遺產范圍內優先支付,破解了錢某作為巫某債權人的維權僵局。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通訊員 沈高軒
校對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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