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美之心,人皆有之。醫療美容機構圓了無數女士“變美”之夢,然而,醫美行業魚龍混雜、素質不一,如果遇到無良商家,消費者不僅不能取得期待效果,甚至還會出現嚴重醫療事故,給消費者帶來極大困擾和痛苦,訴諸法律維權成為必然。
日前,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隆胸假體“貨不對板”引發的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因醫療機構未使用合同約定品牌的假體,法院判決其承擔“退一賠三”的賠償責任。
【資料圖】
醫美機構以次充好
原告隆胸后疼痛不適
2022年初,周小姐經熟人介紹,自帶“傲諾拉”品牌的假體到徐州某醫美機構進行隆胸手術,術前被告知其自帶的假體規格不適用,醫美機構可提供相同品牌的假體,周小姐同意并支付3萬元費用。
術后不久,周小姐感覺胸口發悶、疼痛不適,遂對假體品牌產生質疑,認為使用的假體應為“曼托”假體,而非“傲諾拉星熠”假體,兩者市場價格差距近三倍。為此,周小姐多次向醫美機構確認,醫美機構均稱假體品牌為“傲諾拉”。
周小姐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醫美機構的行為構成嚴重欺詐,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多次協商未果后,周小姐訴至法院,要求醫美機構退還手術費3萬元,并賠償9萬元。
經法院查明,醫美機構提供的病歷中附有“曼托”假體合格證,《術前告知暨知情同意書》中記載假體品牌為“曼妥(托)”,而非術前承諾的““傲諾拉星熠””品牌,兩者價格相差10000元左右。
被告醫美機構應承擔
“退一賠三”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本案應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二、被告醫美機構是否存在欺詐行為。
關于焦點一: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是指為滿足個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自然人。首先,從醫療美容的目的來看,醫療美容的服務對象是對自己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有美化需求的非病人,醫療美容服務有較強的可選擇性和自愿性。就診者為滿足美化外觀的個人生活消費需求而接受服務,購買產品,具有較強的消費色彩。其次,從醫療美容機構的性質來看,傳統醫學機構具有社會保障性及公益性,不屬于經營者,但醫療美容機構多以營利為目的,具有經營者的身份特征。
再次,從立法本意來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目的在于保護在消費關系中處于弱勢地位的自然人。醫療美容服務行業專業性較強,信息不對稱的情況較為突出,對于醫療美容服務行業中的消費者予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宗旨。本案中,周小姐欲通過假體隆胸術滿足其特定的心理需求,屬于消費范疇,應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關于焦點二:根據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本案中,首先,雖然醫美機構提供的病歷中附有“曼托”假體合格證,《術前告知暨知情同意書》記載假體品牌為“曼妥(托)”,但該手寫內容與手術者、門診號、手術時間、就醫者簽名及醫師簽名等手寫內容明顯存在粗細不一的兩種筆跡,且該病歷及同意書由醫美機構持有,不排除存在后期添加假體合格證及字跡的情形。在該證據存在瑕疵的情況下,醫美機構就此未能進一步舉證,不能僅以此作為定案依據。
其次,周小姐在同意書尾部書寫的知情聲明中,主要是對手術風險、禁忌、注意事項等進行確認,未提及假體品牌。再次,術后醫美機構工作人員劉某與周小姐的微信聊天記錄中及談話錄音中均明確表明,按照醫療服務合同約定為周某使用的假體品牌為“傲諾拉”,并非“曼托”,但實際上醫美機構為其植入的假體品牌并非合同約定的品牌。
綜上,周小姐主張醫美機構存在醫療欺詐行為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銅山法院判決醫美機構退還費用3萬元,并按3倍賠償9萬元。后醫美機構不服提起上訴,徐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消費者應理性看待醫美
依法進行維權
近年來,隨著醫療美容技術的發展,民眾對醫療美容的需求度、接受度日益提高,醫療美容逐步走進人們的日常生活中。然而醫美行業參差不齊,相關消費糾紛甚至事故時有發生。
法官在此提醒消費者,一定要注意防范風險。一是理性看待醫美需求,審慎作出醫美決策,根據自身經濟狀況及身體情況選擇醫美項目。二是認真甄別醫美機構,選擇正規有資質的美容機構,確保其具有從事相關醫美項目的專業能力。三是不要輕信醫美機構的口頭承諾,要與醫美機構達成書面服務協議,注明服務內容、產品信息、權利義務等,確認產品的安全性。四是增強舉證能力,妥善保管好相應消費憑證,發現醫美機構有不規范、不合法的行為,第一時間要求封存病歷,并通過投訴、訴訟等方式及時維權。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見習記者 趙天
校對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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