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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啟東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該案被告人駕駛一輛已達報廢標準的摩托車與電動車相撞,造成對方十級傷殘。最終,法院判處該被告人賠償對方各項損失共計17萬余元,非法轉賣該摩托車的原車主被判承擔連帶責任。
2021年6月,周某駕駛摩托車與劉某騎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劉某在事故中受傷,后被鑒定為十級傷殘。經交警部門認定,周某承擔主要責任,劉某承擔次要責任。經查,事故發生時,周某的摩托車已報廢,但登記在他人的名下,該車車主陳某于2021年2月以600元的價格將車轉賣給周某。劉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周某、陳某賠償相應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該案中,周某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報廢車輛上路,其行為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陳某非法轉賣已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增加道路交通危險性,應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啟東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周某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7萬余元;被告陳某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介紹,報廢車不符合道路安全行駛條件,是法律上禁止流通的機動車,駕駛報廢車輛上路違反法律規定,具有極大的危險性。《民法典》第1214條規定,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法官提醒,車輛報廢后不要因麻煩就隨意丟棄或因小利非法轉賣,應及時去車管所辦理注銷登記,抹除車輛內自己的信息,以防有不安定的因素;在購買二手車前,應謹慎詢問審查車輛相關信息,不要貪小便宜購買報廢車輛,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通訊員 沈高軒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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