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處罰法有哪些程序
行政處罰法有以下程序:
1.一般程序包括:調查、審核、決定、送達四項程序。
2.簡易程序包括:
(1)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2)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3)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3.聽證程序包括:行政機關告知當事人聽證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會7日前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二、
行政處罰管轄權
行政處罰的管轄:
1.級別管轄。所謂級別管轄,是指不同層級的行政機關在管轄和處理行政違法行為上的分工和權限。原則上,行政處罰案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2.地域管轄。地域管轄又稱“區域管轄”,是指在同級行政處罰機關之間處理違法行為的分工和權限。
3.指定管轄。指定管轄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對管轄權發生爭議時,由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以決定的方式指定某一行政機關管轄。
三、
行政處罰法的改正期限是多長時間
找法網提醒您,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的,改正的期限由作出處罰的行政機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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