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大誤解除斥期間3個月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且該除斥期間不發生法律上中止、中斷的效力。除斥期間可以分為法定除斥期間和約定除斥期間。《合同法》第95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常見的除斥期間規定如下:《公司法》第22條第2款,股東撤銷權為60日;《繼承法》第25條,受遺贈權為2個月;《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合同解除/債務抵消異議權為3個月;《合同法》第193條,繼承人/法定代理人的贈與撤銷權為6個月;《物權法》第113條,遺失物認領權為6個月;《擔保法》第26條,保證責任追償權(未約定保證期間)為6個月等等。
二、
房屋買賣合同除斥期間是什么意思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依法確定的對于某種權利所預定的存續期間,又稱預定期間。所以,房屋買賣合同除斥期間是指履行合同的期間,在這期間沒有履行房屋買賣合同,是可以撤銷房屋買賣合同。
三、
顯失公平和重大誤解如何區分
顯失公平和重大誤解的區分方式:
1、考察是否符合顯失公平的主觀要件。如果誤解的一方只能證明自己因缺乏經驗或不仔細而發生了誤解,不能證明對方是否利用了自己的無經驗和輕率,則應按重大誤解。
2、考慮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是否平衡。在顯失公平的情況下,通常是雙方利益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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