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不繳納社保的處罰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
不購買社保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屬于無效合同,只要您和單位之間形成了勞動關系,那么單位就有義務給你購買社會保險。如果單位沒有給你購買社會保險是因為你在其他單位已經購買了,或者是因為你自己沒有按照要求提供你本人應當提供的相關材料而導致的,那么單位就不用為此承擔責任。如果并不是你自己的原因導致無法購買社會保險才和你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不買保險。
公司不簽勞動合同、不交社保,該怎么辦
《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員工與用工單位產生勞動關系,不管是否簽署勞動合同,都應為其辦理社保,不辦理社保屬違法行為,用人單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這個時候員工要做的其實很簡單:爭取維權。
可自主離職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參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不需受提前30天的限制,更不用批準,可立馬走人。
可獲取經濟補償
員工以上條理由離職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其支付經濟補償(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可主張雙倍工資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如公司不做補償,可申請勞動仲裁,員工需保存好工作證、工資條等可證明與單位存在用工關系的證據以備舉證;如公司違法解除合同,需承擔賠償金,賠償金額標準為經濟補償的兩倍;若存在克扣工資的情況,還應足額補完應獲薪資(有加班情況還應補足加班工資),當然不管哪一種方式,用人單位都應為員工補交社保。
合同雖然是雙方都簽字認可的,但是前提是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性進行繳納的,用人單位不進行繳納是屬于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為自己進行繳納,也可以以此為由讓用人單位進行雙倍工資的賠償。
三、
不繳納社保怎么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并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與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
2,補交存在勞動關系期間的社保。
3,如果未簽勞動合同,應支付最多12月的雙倍工資。(注意一年的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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