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頒布日期為什么時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經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該法的適用范圍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適用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所有金融機構,主要包括:
1、銀行類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等;
2、信用合作社,包括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聯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聯社;
3、郵政儲匯機構;
4、非銀行類金融機構,包括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
5、外資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和外資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等外資非銀行類金融機構。
三、反洗錢措施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反洗錢職責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反洗錢現場檢查:
1、進入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2、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3、查閱、復制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4、檢查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前,應填寫現場檢查立項審批表,列明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時間安排等內容,經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現場檢查后,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應當制作現場檢查意見書,加蓋公章,送達被檢查機構。現場檢查意見書的內容包括檢查情況、檢查評價、改進意見與措施。
法律依據: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獲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對外提供。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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