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什么是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指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效存在前提條件下,在不改變農村土地所有權權屬性質和主體種類與農村土地農業用途的基礎上,將該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從該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來的部分權能等具體民事權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二、
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
找法網提醒您,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有:
1.轉包。
轉包重要發生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農戶之間。
2.出租。
出租主要是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
3.互換。
互換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之間,為方便耕種和各自需要,對各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換。
4.轉讓。
轉讓是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給他人,轉讓將使農戶對承包土地的使用權。
5.入股。
即承包方將承包土地使用權入股,參加農業股份制,農業股份合作制或實行“股田制”,并以入股股份作為分紅依據。主要是有些地方為保護規模經營產業區,在土地延包時才土地承包權確權到戶,使用權入股分紅的一種流轉方式。
6.反租倒包。
是原承包給農戶的土地,由發包方反租回來,再重新發包或由集體直接經營。
三、
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嗎
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可以繼承,但是承包收益可以繼承。
另外,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對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實行統一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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