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猥瑣兒童罪立案標準
猥瑣兒童罪立案標準如下:
1.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又或者是其他方法強制猥褻;
2.強制猥褻的對象是兒童。因為兒童對性的辨別能力較差,心智未成熟,因此不論兒童是否同意或者是否反抗,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強制猥褻的行為就構成本罪,可以立案。
二、
猥褻兒童報案的條件
猥褻兒童報案的條件如下:
1.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實,是指有被客觀、真實的證據所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找法網提醒,這不意味著證實犯罪的證據需要確實充分,但也不應是辦案人員憑估計、猜測得出的結論。
2.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追究的行為,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應罰性的行為,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3.屬于該機關管轄范圍。
三、
猥瑣兒童報案時效
猥褻兒童,一般是經過10年再報警是無效的。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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