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債權人債權申報的要求
債權人債權申報的要求有:
1.須為合法有效的債權。
2.須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請求權。
3.須為以債務人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
4.須為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
5.須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二、
哪些債權不得申報
以下債權不得申報:
1.存在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規定的無效原因的債權;
2.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債權;
3.無證據或者證據為虛假的債權、有相反證據證明為虛假的債權(申報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其真實性和有效性的債權,在補足證據前推定為不得申報)。
三、
破產債權申報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管理人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發布的破產申請公告中載明的申報期限作為該案件中最終的債權申報期限,如債權申報期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債權申報期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管理人應當在人民法院公告的申報債權的期限和地點,接收債權人的債權申報材料。
破產債權的申請是必經的程序,且只能在有限的期限內進行破產債權的申報,需要書寫破產債權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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