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強制執行中債權怎么轉讓
強制執行中債權轉讓經債權人同意的,可以轉讓債務,債務轉讓時,人民法院會中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執行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二、
債權轉讓有效條件有哪些
1.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的有效存在是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規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
2.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
3.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找法網提醒,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
4.債權轉讓必須通知人。
5.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
三、
不得轉讓債權的情況
以下四種情況不得轉讓債權:
1.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繼承的債權。
2.屬于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依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類而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
3.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4.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于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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